▲庭審現場
2024年11月29日,岑溪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梧州市藤縣生態環境局原局長李文鋒受賄、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國榮受賄及洗錢一案,對被告人李文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李國榮以受賄罪、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對兩被告人犯罪所得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庭審現場
被告人李國榮、李文鋒
岑溪法院經審理查明:
1.關于受賄犯罪。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文鋒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期間,與被告人李國榮合謀,共同利用李文鋒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后李文鋒、李國榮二人平分他人支付好處費。
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李文鋒、李國榮二人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896.662162萬元(其中142.5146萬元未遂)。案發后,李文鋒、李國榮分別退出受賄款219.84萬元、140萬元。
2.關于洗錢犯罪。2021年10月份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李國榮在收到賄賂款314.477562萬元后,以往來款的名義通過某公司賬戶轉存170萬元到A公司和B公司的賬戶,與其他資金混同后用于公司日常開支等使用。
文字:陸萬里∣覃顯蕓
編輯:劉泳敏
校對:歐陽豪
審核:覃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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