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從2021年10月起,本公號開設“深耕?微分享”專欄,主要刊登兩級法院法官在日常辦案中通過思考、摸索總結出來的審判思路、規律、經驗、技巧等,以期對其他審判人員或辦理同類案件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同時歡迎法律共同體及法律愛好者留言參與討論。
錫山法院立案庭庭長
二級法官
柯菲菲
辦案中如何用好司法鑒定這個“助手”
自調至訴訟服務中心,我開始從事司法鑒定的相關工作,也得以從司法鑒定技術人員的角度去觀察司法鑒定全過程。換個角度,我深感司法鑒定需“慎之又慎”。
啟動鑒定前的“三問”
在一些矛盾沖突激烈的案件中,當事人堅持“一定要鑒定”,令法官有些為難:如果不同意鑒定,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可能轉移至當事人與法官之間;但如果同意鑒定,很可能鑒定推進對于案件的辦理并沒有幫助,甚至可能會制造新的矛盾。此時,可以進行鑒定前的“三問”,為什么要啟動鑒定?鑒定意見與待證事實之間有沒有關系?是不是已經窮盡了法庭調查的全部手段?
這“三問”有助于用“全盤思維”來處理案件,以此為抓手,法官自然會先行明確鑒定和審理思路,對案情的走向予以研判,并且將相關的程序風險告知雙方,讓當事人對于其權利的行使和民事訴訟程序的走向有充分的了解和判斷,以免啟動不必要的鑒定,使案件走向變得更加復雜。
審查鑒定事項的必要性
2020年,最高院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一條對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的8類具體情況進行了規定。其中,我認為“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這三個方面容易被忽視。
比如在某羊毛制品的產品質量鑒定案件中,當事人一定要確定產品材質是不是100%新西蘭羊毛進口。對此,如果雙方合同有約定產品材質的產地要求,那么由承諾方負擔舉證責任即可,如果沒有約定,那么其對產地的質量鑒定本身也超過了產品質量需要查明的事實范圍。
退一步講,國內的鑒定機構需要如何來確定這些羊毛是不是來自新西蘭的羊,而不是來自國內或者世界其他地方的羊呢?這本身就是無法鑒定的,但這個爭議問題卻可以通過法庭調查的舉證責任分配完成。
審判思路與鑒定意見走向的合一
市中院在分析長期未結司法鑒定案件原因的調研報告中指出,“補充鑒定材料時間過長”是導致鑒定超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實踐中,補充鑒定材料問題主要集中在工程造價、產品質量、審計這三類鑒定類別中,而這三類案件本身可能就是疑難復雜案件。補充鑒定材料時間長,實質上反映出鑒定的專業性路徑與審判的專業性路徑是不同的,鑒定所需要的材料要供鑒定機構作出專業判斷,這需要法官主動推進鑒定進程,而不能將主導權交給鑒定機構。
這其中容易產生幾個問題:
1.鑒定范圍不明或錯誤。由于法官對于鑒定進程沒有主導權,鑒定思路無法與審判思路合一,導致鑒定所得出的專業結論并不能完全服務于審判。
2.鑒定材料未經質證。實踐中,有時一方當事人無法送達或者未發表質證意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將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經審查即提交給鑒定機構,實際上等同于法官確認了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爱斒氯藷o法聯系、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鑒定材料應當經合議庭確認”,因此,即使一方未質證,法官也應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還有的案件,補充的材料專業性很強,雙方的爭議也很大,此時法官可盡早與鑒定機構溝通審判思路,邀請鑒定人員參與鑒定材料的質證,從而提前判定鑒定事項能否實現法官的審理查明目的。
以上,對爭議事實,能不通過司法鑒定即可查清的,不作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的,應盡早啟動鑒定,同時僅就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或者價款進行鑒定,盡可能縮小鑒定范圍、減少鑒定次數,避免無效鑒定或重新鑒定。
鑒定人是法官辦案的一個“助手”,案件辦理中用好這個“助手”,辦案過程當然更絲滑。
來源:錫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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