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出軌,另一方想離婚的話,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除了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外,就是盡可多的爭取財產和經濟賠償。所以,本文主要介紹這方面的相關權利。
追回贈與的錢財
在向出軌方主張相關權利之前,可以向插足的第三者追回出軌方贈與的錢款、財物。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配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還因出于維持不正當戀愛關系目的,而違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通常會認定行為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無效后第三者應當返還的錢財,并非僅返還被出軌方一并贈與的無過錯方的那部分(也即不是被處分錢財的50%),而是全部被處分的錢財。
相關證據可以從出軌方的微信支付記錄或銀行流水中查找,具體可以委托律師憑法院的律師調查令調取。不過,追回被處分錢財的訴訟是以第三者為被告的獨立訴訟,可以在離婚前提出,程序上與離婚沒有必然聯系。
主張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出軌方具有明顯的過錯,因此配偶離婚時,可以以對方出軌、自己無過錯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無過錯方還是女方的,按此規定也應有更多照顧。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該條第(一)(二)項屬于“出軌”的情形,但認定標準有點高,如果只是與第三者建立不正當戀愛關系的話,則可以依據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為理由來主張。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有幾點需要注意:
1、該項損害賠償以離婚為前提,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賠償也不支持;
2、如果主張賠償的一方自身也存在該條所列過錯行為的(不限于出軌),則法院也可能不予支持;
3、雙方已經辦理登記離婚的,也可以再起訴主張損害賠償,但如果離婚協議中放明確棄該賠償請求權的,則也不予支持;
4、可以主張賠償的損害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
最后,說一下兩點常見的相關賠償(補償)問題
1、離婚的經濟補償權。這點不是出軌導致離婚才有的,但經常涉及,符合規定的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2、無過錯的配偶可否向第三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賠償,歷史上確實有法院支持過,但現在大多數法院的通行觀點均不支持。(感興趣的可以參見:配偶與他人同居,原配能否起訴要求解除同居并賠償?法院怎么判?)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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