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看到一位律師的朋友圈,說他進某縣法院,竟然要求律師不能帶入,必須寄存。
如果不是因為是原告,怕爭執遲到引發“按撤訴處理”,他表示 一定要計較一下。
我評論道:竟然還有這樣的事。
他回復道:是當地特色。
我繼續留言:還是要投訴一下,為了當地律師的利益。
他回復:問了,很多外省來的律師都投訴過,暫無效果。
看來,這家法院要把這個錯誤堅持到底了。
2
我目前看或許沒有到這家法院開庭的可能,因為這個法院太偏遠了。
但作為一名法律人,我覺得應該站出來,喊一嗓子,因為這樣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這可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對了,今天正好是國家憲法日。
3
說起來,他們不讓當事人帶手機進法庭,這事我遇到過,我認為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如果分析這個法條,說明:攜帶手機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時候,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允許,不得撥打或接聽電話,也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但無論如何得不出,不讓當事人帶手機進法庭的結論。
我們要講邏輯,因為手機帶進法庭就可能發生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所以干脆不讓當事人帶手機進法庭,這無疑是好笑的。
如果按這樣的理論,我們男人都有可能實施強奸犯罪,因此,應當先自宮才行。
4
我在廣州某法院開行政案件,公安局局長作為被告親自出庭,結果在安檢時,保安要求他將手機鎖入保存柜,盡管我們是對手,但我當即提出質疑,并建議公安局局長把手機給我,我幫他帶入法庭。
要知道,一個縣公安局局長,如果不帶手機,萬一發生大事,那怎么得了?
盡管這個縣長庭上的表現非常糟糕,這個案件我也沒有成功,但我從不后悔自己的做法,因為法院這個做法不對。
5
他們不讓當事人帶手機進法庭,我們不是當事人,所以我們不說話。
好了,現在他們也不讓律師帶手機進法庭了,因為是當地律師,所以不敢投訴,怕得罪法院,畢竟抬頭不見低頭見。
外地的律師或因為怕爭執導致“按撤訴處理”,不敢理論。
還有許多外地律師投訴過,結果不起作用,因為這個法院很偏僻,可能一輩子也就來一次。
于是,這家法院就此成了規矩:
不讓當事人帶手機進法庭,也不讓律師帶手機進法庭。
你說,這只能怪法院嗎?
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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