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的制定、張彭春起的作用與宣言全文
吳國發(fā)
2024年12月4日
內(nèi)容提要:本文簡明扼要地介紹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制定以及中國外交家張彭春在《宣言》起草時起的重要作用。后面公布了《世界人權宣言》全文。
關鍵詞:聯(lián)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 羅斯福 張彭春 外交官
《世界人權宣言》的制定
《世界人權宣言》(英文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是聯(lián)合國的基本法之一。
1948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號決議并頒布《世界人權宣言》。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宣言》頒布后,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并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
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世界人權宣言》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對后來世界人民爭取、維護、改善和發(fā)展自己的人權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
1947年,應剛成立不久的聯(lián)合國的要求,一群杰出人士帶著對于剛結束不久的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記憶猶新的恐懼,成立世界人權委員會,并共同起草世界上第一份對于全人類具有普遍意義的人權標準文獻。
美國總統(tǒng)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當選為委員會主席,中國外交官張彭春當選為唯一的副主席。
《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Dr.Peng-chun Chang (張彭春)(中國);
AlexandreBogomolov(蘇聯(lián));
Dr.Charles Malik(黎巴嫩);
RenéCassin(法國);
EleanorRoosevelt (美國);
CharlesDukes(英國);
WilliamHodgson (澳大利亞);
HernanSanta Cruz (智利);
JohnP. Humphrey(加拿大)。
1948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大會以48票贊成、0票反對、6票棄權,無反對票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國際性權利法案——《世界人權宣言》。
哈佛大學學者瑪麗·安·格倫敦(Mary Ann Glendon)在《美麗新世界:<世界人權宣言>誕生記》一書中寫道:“《世界人權宣言》不是一項西方發(fā)明,它吸收了全人類文明成果,努力提升它的普適性。”
《宣言》中體現(xiàn)的東方文明的成果是由張彭春貢獻的。
張彭春對《宣言》起草的作用
張彭春教授是中國外交官。從1946年起,張彭春代表中國在聯(lián)合國安理會工作。
1848年,聯(lián)合國起草《世界人權宣言》,張彭春博士被選為世界人權委員會唯一的副主席。
在宣言起草過程中,張彭春注意到全人類不同地域和國家在政治、文化、宗教與意識形態(tài)上的諸多差異,成功地避免了把人權宣言變成唯西方思想的范本。
比如,張彭春在宣言中剔除了“本性賦有”(human nature is endowedwith)這個西式宗教詞匯,將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仁愛”以“良心”的形式(conscience)寫入《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張彭春把西方的個人主義和中國的集體主義結合起來。
在《宣言》起草過程中,多次陷于僵局。張彭春用中國文化理念解決了宣言起草中的許多難題,獲得主持宣言起草工作的羅斯福夫人的贊揚。
羅斯福夫人埃莉諾·羅斯福說:“張博士是一位多元主義者。他動人地解釋著他的主張,即最后的真理不止一種。張博士說,《宣言》應當兼顧西方思想以外的其他思想,秘書處不妨花幾個月工夫研究一下孔子的學說。”
采訪過張彭春的傳記作家,斯德哥爾摩大學的翰斯·英格瓦·若司(Hans Ingvar Roth)教授高度評價張彭春對《世界人權宣言》的貢獻。他說:“如今《宣言》中最有意義的所有方面,比如宣言的普適性、宗教中立性、對個人基本需求和尊嚴的強調(diào),張彭春都有關鍵性的貢獻。”
下面的照片是《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小組第一次會議前,張彭春向羅斯福夫人致意。
張彭春簡介
張彭春(1892年4月22日~1957年7月19日),字仲述,出生于天津;留學美國,獲得博士學位;中國近代教育家,外交家,劇作家,導演。他是南開大學校長張伯苓的胞弟。
張彭春美國留學歸來后,先后任教于南開大學、清華大學、美國芝加哥大學、南開大學。
1938年,張彭春代表天津出席第一屆國民參政會。1940年起,他正式擔任國民政府的外交官。
抗日戰(zhàn)爭期間,張彭春受 政 府 委派到英美等國宣傳中國的抗日戰(zhàn)爭,爭取外援。
1946年聯(lián)合國大會期間,張彭春任聯(lián)合國經(jīng)濟社會理事會中國代表;1947年7月,任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中國代表;1948年,任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委員會副主席,參與起草《世界人權宣言》。
張彭春與1952年初退休;1957年7月19日因心臟病逝世于美國新澤西州,享年65歲。
《世界人權宣言》全文
序 言
鑒于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于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視已發(fā)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公民的最高愿望,鑒于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鑒于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發(fā)展,鑒于各聯(lián)合國國家的公民已在聯(lián)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并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于各會員國已誓愿同聯(lián)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于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個誓愿的充分實現(xiàn)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大會發(fā)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公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xiàn)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jīng)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公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公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chǎn)、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qū)別。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qū)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于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jīng)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fā)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nèi)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nèi),并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lián)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在婚姻方面,他們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jīng)配偶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并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有單獨的財產(chǎn)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chǎn)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fā)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或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與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于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xiàn),而選舉應依據(jù)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shù)淖杂赏镀背绦蜻M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fā)展所必需的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xiàn),這種實現(xiàn)將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并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yè)、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并享受免于失業(yè)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并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y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yè)、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xié)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zhì)。技術和職業(yè)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jù)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fā)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的了解、寬容和友誼,并應促進聯(lián)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yōu)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chǎn)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于他所創(chuàng)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而產(chǎn)生的精神的和物質(zhì)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均能獲得充分實現(xiàn)。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fā)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限定的限制,限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并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背聯(lián)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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