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貸款購房,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后共同還貸?
答:只要證明還貸的時間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無須提供特別的證明。否認為共同還貸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本文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如何證明婚后共同還貸,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證明問題,一般需要提供銀行還貸的記錄單以證明還貸的時間,還要提供結婚證以證明婚姻關系存續的期間。這需要從兩個方面掌握。
一是從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看,還貸的時間只要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不必刻意區分還貸的資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法定財產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沒有反證推翻,一方無須提供特別的證據來證明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實踐中有些錯誤認識,即認為夫妻一方還貸時應當保留銀行的轉賬記錄。其實這并無實質意義,無論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償還的貸款,只要還貸時間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均屬于共同還貸。因為夫妻雙方的分工協作不同,即使女方為全職主婦,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贍養、家務的操持上付出了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如果恪守以誰的名義償還的貸款,以銀行轉賬記錄為證明依據的話,無疑對于女方是不公平的。
二是看夫妻之間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涉案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的約定。如果雙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已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涉案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約定,則分割上述不動產時,否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適用。換句話說,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償還的貸款,即視為夫妻共同還款,無須提供特別的證據加以證明,否認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比如,認為貸款是一方父母償還的,應當提供父母的還款記錄。
來源:《民事審判問答》(最高法民一庭編,法律出版社出版)、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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