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子女都在場且都表示無異議的情況下,老人通過錄像立遺囑,但被法院認定無效,真實不代表有效?這是為什么?錄音錄像遺囑有什么要求?
基本案情:北京的王奶奶有三個女兒兩個兒子,大兒子沒結婚,唯一的孫子是小兒子生的。拆遷后王奶奶買了套房,某次過年所有子女在場時,老人錄了一段視頻,表示去世后她的房產歸小兒子。視頻中子女們均表示沒意見。
但在王奶奶去世后,其他幾個子女不同意把房給小兒子,小兒子持錄像向法院起訴,主張按錄像遺囑房子歸自己,另外170萬存款由其他四個子女分配。而其他兄姐則聲稱當初同意的前提是小弟負責照顧老人,但后來小弟沒履行義務,是其幾人輪流照顧的,所以只同意遺產平分。小兒子不認可自己沒照顧母親的說法,堅持要求按錄像遺囑辦。
楊律說法:對小兒子是否照顧老人的事雙方有爭議,那我們先不考慮誰照顧的老人,也不考慮立遺囑時是否附帶了條件。就單說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且表示沒有異議的錄像遺囑到底有沒有效的問題。比如本案,5個子女都在場表示認可,應該能確認老人沒受脅迫,也能證明錄像內容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這樣能證明是真實的錄像遺囑有效嗎?
答案是無效!以前講過,遺囑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法律文件,對形式要求非常嚴格,形式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就算能確認內容是真的也照樣無效。關于錄音錄像遺囑,《民法典》1137條是這樣規定的“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而本案錄像時雖然5個子女都在場,但是他們不能算見證人,因為法律上見證人的身份是有限制的,繼承人不能做見證人。所以,單從形式來判斷這個錄像由于沒有合格的見證人,就不算有效的錄像遺囑了。
由于沒有有效遺囑,老人的遺產就要按法定繼承的標準分配,一般來講是所有同順序法定繼承人平均分,但如果有人盡贍養義務多或者少,法院可適當調整份額多分或少分。
法院判決:本案一審法院按法定繼承判決所有遺產由5個子女共同繼承,但以小兒子有與老人居住的經歷等為由,判小兒子分得較多的份額。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要求平分,二審法院認為小兒子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最終判定遺產由5個子女平均分割。
最后,再強調一下,法律規定了6種形式的遺囑都可以有效,但必須符合相應形式要求,否則即使能確認是真的,也不是有效遺囑,這一點一定要重視!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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