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詐騙案
——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認定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虛構與其合伙投資某公司從國外購買醫療器械再賣給某醫院能夠獲得高回報收入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鐘某、馬某人民幣100萬元,胡某與馬某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年。2019年2月3日,胡某虛構需要給某醫院院長送錢以盡快撥付醫療器械款項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鐘某、馬某美元1萬元,胡某為馬某出具借條一份,約定當月月末歸還。合肥刑事律師趙光生(18715086645),案發后,胡某仍未退還被害人款項,亦不如實交代所得款項的去向。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遼0502刑初12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胡某退賠被害人鐘某、馬某人民幣一百萬元、美元一萬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提出上訴,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遼05刑終1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害人鐘某是以投資醫療器械的名義給付被告人胡某人民幣100萬元,而非借款。胡某以其虛構的投資醫療器械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基于投資名義主動交出錢財,雖然胡某為被害人出具的是借款協議、借條,但雙方之間并非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至今,被告人仍未退還被害人款項,亦不如實交代所得款項的去向,其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又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為,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綜上,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私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裁判要旨
1.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性質認定。行為人以虛構的投資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基于投資名義主動交出錢財,即使行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協議、借條,但雙方之間不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財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案發后仍未退還被害人款項,亦不如實交代所得款項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行為人雖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義出具借條,使得被害人向行為人提供錢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貸的屬性。但是民事借貸關系的認定還應當從被害人提供錢款的原因進行考慮。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為人提供錢款,則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
3.行為人以借款名義取得財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雖然向被害人出具借條,表面上形成借貸關系。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突破形式上的借貸關系,考察行為人客觀行為與主觀心理。客觀層面,行為人使用欺騙的手段,基于自己虛構的事實,使得被害人處分了自己財產而占有被害人財產。主觀層面,行為人占有被害人財產后不愿返還、不能返還,反映出了行為人具有非法據為己有的故意。據此,行為人雖然表面與被害人形成借貸關系,但是實際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
案例索引
一審: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0502刑初120號刑事判決
二審: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遼05刑終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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