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界爭論三階層還是四要件,好比民法學界討論物權行為理論。二者都吵了n多年,到今天也都沒有定論。
二者或許還有一個共同點:到底采取何種理論架構對于實踐的意義,或許并沒有這么大。
我們經常說三階層有好多好多的優點,例如區分了不法與有責;把社會危害性替換為了對法益的侵害,更能保障人權.......
可是正如羅老師在講述犯罪分析的理論架構時所說的一樣:
千萬不要認為四要件就代表落后和野蠻,三階層就代表文明和進步。正是德國刑法學家用他精致的犯罪論體系,為希特勒屠殺猶太人進行刑法上的論證。
同樣的,在中國,假設我們真的采取了三階層,我們的裁判難道真的就能實現一個質的飛躍了嗎?恐怕也未必。
因為即便你的實體理論再發達,法官不給你發揮的空間,你也沒有任何用武之地。
被告想請律師的時候發現法院已經強行指派律師為你辯護,你無法更改;被告被刑訊逼供無處伸冤;當證據不足但案件引起社會關注的時候,法官為了社會效果強行定罪.......這些東西是你采取哪一種構成要件能改變的嗎?
大家也都知道,我國的刑事司法受刑事政策的影響非常大。
什么意思?就好比國家頒布了一個保護婦女的相關文件,那么這個時候對于強奸罪的認定就會非常寬松,一些疑點非常大的案件,法官也極有可能認定其為強奸。
又或者談到正當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在過去被稱為“僵尸條款”,因為它很少被適用。
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可能的一個原因或許有國家整體對于自力救濟的態度。
所以如果法官對于私力救濟的態度不變,那么無論你采取四要件還是三階層,在法官眼中都是“互毆”。
當然像標題所說的“三階層還是四要件根本不重要”可能會讓人誤解,認為我說的是犯罪論體系的爭論毫無意義。
實際上并不是。這句標題完整的說下來應該是:三階層還是四要件,對于如今的中國根本不重要。
我當然承認三階層的理論架構更優于四要件,如果采取三階層我們能更好的定罪量刑。可是二者的差距到底有多大?是不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這一點是存疑的。
或許三階層的效果的確更好,但在許多案件的處理上四要件也與三階層能夠取得同樣的結論。
可是如果沒有落實刑訴法、真正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精神。無論我們國家采取三階層還是四要件,那對于司法的影響,或許都不大。
貴陽律師,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協刑專委委員。辦有大量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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