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盡管此前拜登多次聲明不會赦免其子亨特·拜登。然而,12月1日,拜登終究在任期即將結束之際赦免了亨特,此舉引來廣泛的爭議。爭議點不在于總統是否有赦免權,而在于總統赦免兒子是否正當合宜。美國總統的赦免權見《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另外,《聯邦黨人文集》(或譯為《聯邦論》)的第七十四篇解釋了為什么赦免權應由總統獨掌。
一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總統有權頒布緩刑和赦免反對聯邦的行為,彈劾案除外。” 漢密爾頓、麥迪遜、杰伊:《聯邦論:美國憲法述評》,尹宣 譯,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632頁
二、《聯邦論》第七十四篇
總統還被授權“頒布緩刑,赦免反對聯邦的行為,彈劾案除外。”人道與德政共同要求:對赦免特權,盡量不加限制,免得造成尷尬。各國刑法,冷面嚴酷,要為不幸犯事者尋求例外,難以奏效,正義會戴上鐵面登場。赦免權若分于多人,人數越多,責任越小。由此推斷:一人獨享特赦權,在法律如此嚴峻的情況下,最能傾聽求情的各種動機,不易對罪有應得者讓步。想到另一個人的命運,懸系于他一念之間,自然要小心謹慎:憂讒畏譏之心,促成周到之念。人,往往是人數越多,自信越強,爭執不下時,可相互鼓勵,可是,對假仁慈,缺乏敏感。因此,一個人,比一個群體,更有資格體現政府的憐憫。
如果我沒有弄錯,對赦免權集于總統一人,只有一點爭議,那就是叛國罪。有人認為:這一權力,應賦予議會的一院,或由兩院共同執掌。我不否認,遇此殊情,要求兩院一致、或一院決定,理由強勁。叛國是直接危及社會存亡的罪行,法律一旦判定有罪,對罪犯施以仁慈,當以交議會判斷為宜。若懷疑總統有縱容之嫌,不能完全排除,情況尤其如此。不過,對此安排,也有強烈的反駁意見。不應懷疑,單獨一人的謹慎和敏感,更宜于應對這種微妙關頭,權衡請求赦免與要求嚴懲的各種動機,勝過人多嘴雜的機構。尤其應該注意,叛國常與煽動連在一起,影響一個社區里的大部分人;馬薩諸塞最近發生的情況,就是一例。 (編者注:即發生于1786-1787年的謝斯叛亂) 每遇這種情況,我們都會看到,人們的呼聲,都被染成一個調子引起造反。如果兩派人馬勢均力敵,發難者的友人,與他觀點相同的人,會暗中同情,訴諸人們的善心和弱點,結果,需要殺一百時,反予寬恕。另一方面,煽動來源于燃起多數不滿的那種情緒,應以懷柔為宜,有人卻反而固執已見,不予寬容。這種情況下,把赦免權賦予總統一人,主要理由在于:暴亂或造反,常出現于千鈞一發之際,若及時頒布赦免,可能恢復一個社區的寧靜;如果還要開會通過,可能機會一去不返。倘若要求兩院或院開會討論,程序緩慢,通過一項決策,費時費日,大好時機,失而不可復得。失去一周、一日、一時,或許就會滿盤皆輸。或有人認為:這種緊急處置之權,可由議會不時授予總統;則回答有二:一,憲法授予政府的權力有限,是否可以例外授權,大成問題:二,事先采取步驟,可能導致救免,這樣做不是上策;若違反常規,采取這類步驟,可能被指為軟弱無能,反而縱容鼓勵犯罪。(同上,第514-5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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