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顧客為了圖方便,直接騎著電動自行車出入菜場購物,殊不知這樣做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近日,靖江法院審結了一起車主騎電動車進入菜場后摔倒受傷引發賠償糾紛的案件,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今年2月的一天,呂某駕駛電動車進入城區某菜場,后在過道內摔倒受傷,呂某自行撥打120送至醫院就醫。經診斷,呂某右腿粉碎性骨折。呂某認為,某農貿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本應為消費者營造安全的消費環境,但卻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要求對方賠償。某農貿公司認為,市場是公共場所,嚴禁各種機動車行駛,以確保顧客人身安全。呂某無視市場規定和警告,不遵守市場規章制度,擅自騎行電動車進入市場,其行為本身違反了市場管理,應由呂某自行承擔責任。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按照危險發生的不同階段,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為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及發生損害后的救助義務。農貿市場是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動的場所,人流密集,被告某農貿公司系該場所的管理人,對該場所具有管理權及控制力,負有阻止車輛進入市場內部的安全保障義務。雖在各出入口張貼了禁止車輛進入的標識,但標識不明顯,且各個出入口并無阻止車輛進入的設施,也無工作人員在出入口、市場內部巡查,無法有效阻止車輛進入市場內部。呂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菜場時,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另外,呂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菜場內人流較多、環境特殊,如駕駛車輛則危險程度明顯增加,其不顧自身安全駕駛車輛進入,現有的證據也無法認定被告存在未及時清理路面、路面濕滑或有障礙物等影響通行的情形。所以,呂某駕車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未服從市場管理規定、自身疏忽大意所致。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責任,從維護傷者合法權益角度,最終靖江法院酌定被告某農貿公司對呂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共計1174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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