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麗(化名)和小芳(化名)均在某公司任職,分別擔任不同部門的經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種原因對小麗心懷不滿,遂連續一個多月在朋友圈發布了共計40條侮辱、詆毀小麗的內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麗與異性的合照及帶有小麗手機號碼的圖片,暗示小麗存在生活作風問題。
圖為部分案涉朋友圈聊 天內容。
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公司領導、同事,小麗知曉小芳發布上述朋友圈內容后,感到遭受嚴重的精神困擾、處于抑郁狀態,于是前往醫院尋求心理治療。醫院診斷小麗為抑郁狀態,建議全休兩周。
圖為小麗就醫門診病歷部分截圖。
小麗認為,小芳憑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發布帶有侮辱、詆毀其本人的文字圖片,已經構成對其聲譽形象的嚴重貶低,導致其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的現有證據并未證實原告小麗存在被告小芳所述行為。被告小芳發布的朋友圈配圖中包含原告小麗的人像及手機號碼,小芳還發布了小麗及異性的合照,配上帶有侮辱、詆毀內容的文字,同時還存在大量發泄情緒的謾罵性言論,相關內容能夠看出系直接指向小麗。而且,小麗與小芳曾經作為同一個公司的同事,雙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會交際范圍,此種行為具有嚴重的損毀和貶低他人名譽的性質,明顯會導致原告小麗的名譽權受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法院認為,原告小麗要求被告小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譽權的主張,于法有據。被告小芳應刪除其朋友圈關于侵害原告小麗名譽權的相關內容,公開發布對原告小麗的道歉聲明,為小麗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支付相應精神損害賠償金。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小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信中發布的案涉40條朋友圈內容,在該微信號朋友圈中持續十日公開發布對小麗的道歉聲明,若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法院將在市級媒體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小芳負擔;小芳向小麗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小芳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為小麗就醫后被診斷為抑郁狀態的診斷證明書。
法官提醒, 網絡言論存在傳播快、范圍廣等特點,發言評論既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越法律“紅線”,還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利用網絡發聲時,要恪守言論自由的邊界,對自身所表達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 切不可為了一時情緒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無所顧忌地隨意造謠誹謗。 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和言論環境,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人民法院報
編輯:劉泳敏
審核:覃石金∣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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