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電子煙用戶增多,不法分子對電子煙動起了歪腦筋,將依托咪酯加入電子煙的煙彈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會出現頭暈、站不穩,類似醉酒狀態,故俗稱“上頭電子煙”。“上頭電子煙”危害性極大,長期或過量吸食會對腦部神經造成不可逆的傷害,還可能造成死亡。
2024年以來,灌陽法院審理了多起販賣含有依托咪酯電子煙“煙彈”的案件,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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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2023年上半年,被告人文某某在灌陽縣某賓館旁將1個“上頭電子煙”煙彈販賣給蔣某某并收取其現金600元,后蔣某某與侯某某、黃某某、侯某某吸食了該煙彈。經現場檢測,侯某某、黃某某、侯某某的依托咪酯檢測結果為陽性。2024年3月12日19時許,被告人文某某在灌陽縣新街鎮某銀行后的停車場內,將其以每個450元購買的2個“上頭電子煙”煙彈以每個500元的價格販賣給鄧某某并微信收取其1000元,后鄧某某吸食了該煙彈。經現場檢測,鄧某某的依托咪酯檢測結果為陽性。案件審理過程中,文某某的家屬代為退出違法所得700元并預交了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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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
灌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某違反毒品管理規定,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考慮根據文某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依法判處文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沒收了其退出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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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2023年10月1日起,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健委正式將依托咪酯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名錄,非法吸食、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等將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頭電子煙”也屬于吸毒行為,廣大群眾,特別是青少年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辨別新型毒品,遠離一切類型毒品,防止誤入歧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第四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灌陽法院
圖文:莫童
審核:王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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