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田某于1993年進入某燃氣廠工作,1995年因毆打他人被勞動教養一年。1996年,燃氣廠解除了與田某的勞動合同。2019年,田某因辦理養老保險發現自己的檔案丟失。田某向公司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隨后,田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最終,田某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檔案是公民取得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的重要憑證,檔案的存在及其記載的內容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由于燃氣廠將田某的檔案丟失,導致田某無法辦理有關養老保險,應對田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賠償具體數額,法院酌定賠償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田某損失5萬元。
2.駁回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田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公司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465,706.16元(其中養老保險15年差額為196,906.16元,延遲退休7年退休金268,800元)。
田某的主要理由包括:
■田某若符合病退條件,可以提前辦理退休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前提是必須繳滿15年養老保險。因公司過錯導致田某無法享受病退待遇。
■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服務中心已確認田某符合當時辦理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條件,并計算出田某辦理一次性補繳(自1996年10月至2011年9月止,共15年)按第五檔補繳本金為32,883.84元。現田某繳納需按照2022年公布的全年繳費金額15,319.2元為基數計算累計繳納15年(自2022年至2037年)至少為229,788元(不含歷年上調金額),因公司過錯造成田某多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差額至少196,906.16元(不含歷年上調金額)損失應當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田某本該60周歲即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退休金,現只能在67周歲才能辦理退休,期間田某損失了7年的退休金268,800元應當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個人檔案是勞動者取得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的重要憑證,勞動者個人檔案的存在及其記載的內容對勞動者的生活有重大影響。田某自1996年被解除勞動合同后并未及時將其檔案從公司轉出,且從1996年起直至2022年6月田某從未到社保部門辦理繳納養老保險手續,故田某應對因檔案丟失所造成無法及時補繳養老保險的損失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公司未及時通知田某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也未能對其檔案進行妥善保管,造成了田某檔案丟失,從而導致田某在2019年最后期限前無法按時補繳養老保險,公司應對田某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關于具體賠償數額,田某在一審時主張公司賠償其因檔案丟失造成的損失200萬元,但田某對此并未提交足夠的事實及法律依據。在二審審理時,田某將賠償主張變更為465,706.16元,即補繳15年養老保險的差額196,906.16元和延遲退休7年的退休金268,800元兩項損失。田某在二審中所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如在2019年參加養老保險補繳時補繳15年養老保險的金額為32,883.84元,且田某自2022年起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每月繳費數額為766元,并非田某所主張的全年繳費金額15,319.2元,按照田某目前的繳費數額計算15年的繳費數額為137,880元。關于田某所主張的晚退休7年的退休工資一節,由于退休時間及退休工資標準均應由社保機構認定,在田某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所主張的按照每月3,200元的標準計算2030年至2037年的退休工資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后,酌情確定公司賠償田某5萬元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啟示】
檔案管理的重要性:
勞動者的個人檔案是其取得社會保險和享受相關待遇的重要憑證,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及時維權:
勞動者在發現檔案丟失或無法辦理相關手續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索賠,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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