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教育強國的這一偉大目標,離不開社會公眾和學校內全體師生們的共同努力,但是仍有個別黨員干部,做出了有違實現這一偉大目標的事情:近日,有新聞報道6所中小學共11名校領導被處分,其中這些領導包含了4位校長。他們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過轉賣食堂食材套取資金,用于違規發放教師值班補貼和福利問題。
(二)通過提高學生伙食費收取標準的方式,用于發放教師津補貼問題。
(三)通過提高食堂成本的方式套取資金,用于解決學校的違規開支問題。
都說再窮不能窮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而這些領導干部的行為,無疑是增加了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變相的減少了用于學生伙食的開支,這些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行為,因此這些領導也受到黨內警告或者政務警告的處分。而作出處罰決定并進行通報的正是監察委員會。
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在這里要給大家做一個科普,除了我們大家所熟知的黨政及司法等機關的公務員和其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之外,以下三種人員也都受監察委員會機關的監督,這些可能是大家平時不知悉的:
(一)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如中國石油、中國煙草、新華書店等國企的董事長、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管理人員。
(二)公辦的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公辦醫院的院長等。
(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如村民委員會、居委會的管理人員。
這些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可能存在各個領域,蠶食或者侵吞本屬于我們人民群眾的財產和利益,在學校是侵吞學生食堂財務的“碩鼠”,在醫療衛生方面可能就是騙取875萬醫保資金的“百足之蟲”——此事件發生于2020年,涉及了133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因違紀違法被查處。我們廣大人民群眾只有擦亮雙眼去觀察和監督這些在各行各業的管理人員,發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及時向監察委員會進行舉報,才能保障我們大家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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