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經某銀行支行的工作人員介紹推薦,在該支行經工作人員協助,購買了相關的保本混合型基金100萬元,封閉期限為2年,固定利息4.8%,到期后實際到手資金為90萬元。請問劉某的損失能要求該支行承擔嗎?
也迪律師解答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并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依照上述部門規章之規定,商業銀行在金融服務法律關系中負有依照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財務狀況等具體情況推介合適產品的義務,即商業銀行應先對客戶進行評估,正確評估后再根據客戶具體情況推介合適的理財產品。本案中,若涉案的支行未對劉某進行風險評級的情況下,仍然推介、引導并協助劉某辦理涉案理財產品的購買,即證明其未盡到對劉某購買涉案理財產品投資風險的提示義務和對涉案理財產品的說明義務,具有相應過錯。因支行具有過錯,應依照《民法典》之規定,可以要求支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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