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最高院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工作規程(試行)》(法辦〔2023〕275號)(以下簡稱《規程》)專門對此進行了規定。下面根據該規定,總結幾點要點:
1、訴前鑒定以當事人一致同意申請為原則。
《規程》規定當事人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在訴前調解階段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規程》未規定法院有依職權直接委托進行鑒定,只規定了法院或調解組織認為有鑒定必要時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并指定申請鑒定的期間。
2、可申請訴前鑒定的糾紛類型未予明文限定。
《規程》第三條列舉了可以申請訴前鑒定的糾紛類型,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等等,但最后有兜底條款“其他適宜進行訴前鑒定的糾紛”。
3、訴前糾紛申請,法院審核后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列舉了四種不接受的情形:與所涉糾紛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明確的鑒定事項、事實和理由;沒有提交鑒定所需的相關材料;其他不適宜委托訴前鑒定情形。
4、訴前鑒定可能因當事人的主觀原因而終止。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鑒定”和“被申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繼續進行鑒定”的,根據規定應終止訴前鑒定。當事人對鑒定內容有異議又同意繼續調解,可繼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堅持訴訟轉立案。
5、利用訴前鑒定拖延、干擾訴訟的,應予以規制。
首先,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的不予準予,另外利用訴前鑒定拖延、干擾訴訟的,“應依法予以規制,并作為審查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鑒定申請的重要參考。”換言之,不排除作為妨礙訴訟的情形進行批評教育,甚至罰款,訴訟階段再申請鑒定也存在法院不允許的風險。
個人總結,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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