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當事人是你打官司的對手,這點沒有錯,但這更像表面現象。深入了解法律規定,積累過一定訴訟經驗之后,就會慢慢發現,其實很多時候,訴訟的真正“對手”是案件的主審法官。
為什么這么說呢?
法官才是最后作出裁判的人
訴訟的目的不是說服對方當事人,而是說服裁判者采納你的主張并作出裁判。
在訴訟中,經常出現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比較簡單清晰,但雙方爭議比較大,或者法律規定比較模糊,此時對方說什么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法官會怎么想。法官作出裁判,會受到司法習慣以及法律之外的因素影響,往往表現出一定的保守性,造成裁判困難。
例如以前的國家賠償案件,涉及“正當防衛”案件,以及許多“被告不好惹”的行政案件等等。當事人想打贏官司,一定程度上就是通過自己的努力,讓案件越辯越明,促使法官不僅排除對方當事人的影響,也要排除其他主客觀因素的干擾,直至作出有利裁判。
法官有可能沒你想象的那么精通相關法律
拋開案件積壓時間不夠,以及責任心等問題,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儲備未必是夠的。有的法官比較年輕,沒有那么多的知識和經驗積累;有的是剛剛才從其他庭轉過來的,業務不熟悉;有的是其他地方有成熟的裁判規則或指導判例等,但當地沒有處理過類似案件。
類似上述情況,當事人的律師有時甚至可能比法官還了解案件處理。這時,即使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反駁或異議,也不能想當然的認為某些法律知識或裁判規則法官是知道的,知道會如何處理,必要的時候一定要提交給法院,并進行充分的解釋說明,不能懈怠。
對方當事人沒有應訴答辯,法院有時也需要依職權進行審查。
這種情況下的訴訟,就更像是一方當事人和法官在“辯論”,尤其是被告缺席審理的時候。現在的虛假訴訟頻發,法院如果僅僅依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或答辯就下判決的話,容易被利用成為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的工具。法官除了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外,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主動審查證據的“三性”,合同等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查詢是否有關聯案件異常,是否有濫用訴權的記錄等等。如此一多,當事人就會感覺法官像自己的訴訟對方一樣,一直在替對方找自己的毛病,這里證據不行,那里需要補充等等。
類似原因,不一而足。最后,說這些的目的還是希望樹立一個正確的訴訟認知:
法官并不是一個隱形的、中立的、熟知法律的“裁判機器”,法官脫下法袍也是普通人,普通人就有局限,就會犯錯。
所以,訴訟時,不僅要從對方會如何應訴答辯來準備,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多從法官的視角來考慮問題,設想法官可能的提問,滿足法律規定的各方面要求,提供必要的規范性文件和參考資料,幫助和強化法官作出有利裁判。
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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