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中,土地的權利人和實際使用權人依法有權就征收安置補償等主張權利。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4)最高法行申21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左某云,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古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某躍(系左某云之弟),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古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鵬輝,北京淵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古藺縣。
法定代表人:趙某華。
再審申請人左某云因訴被申請人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古藺縣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職責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行終27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左某云申請再審稱,其承包地雖然并非某某二組所有,但處于二組地界范圍內,其提交的現狀照片能夠證明其承包地已被征收占用,原審法院未予以查明,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是原審裁定駁回起訴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中,土地的權利人和實際使用權人依法有權就征收安置補償等主張權利。本案中,左某云系四川省古藺縣某某七組村民,該組的土地不在古金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收范圍內。其不能證明本人在**街社區**組(原某某二組)擁有承包地,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征收范圍內有實際使用的土地。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和上訴,并無不當。
綜上,左某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左某云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科雄
審 判 員 楊 軍
審 判 員 李小梅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書 記 員 衛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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