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會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工程案件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解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可知,法律賦予了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是,如果涉案工程因政策要求等原因導致被拆除,承包人還能否向發包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發包人能否主張建設工程優受償權的基礎已經消失?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26號
2003年至2007年期間,某甲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某乙(曾用名XX公司)作為承包人,共簽訂三份《工程施工合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停止建設,雙方委托造價公司對已完工的工程進行了審核。2008年7月15日,雙方在《焦化工程結算的報告》中確認該工程已完工,并對工程結算進行了認定,工程結算值為134068081.52元。
2008年1月8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間,某乙先后多次向某甲公司發出工程催款函,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2018年,某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2018年5月25日,某乙向某甲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
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某甲公司管理人對某乙工程款本金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未予批準,并告知某乙如有異議須通過訴訟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某乙在法定期限內向某甲公司以書面形式主張了該權利,并一直以函件形式主張,因此某乙對某甲公司對債權依法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一審判決后,某甲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屬于擔保物權,具有權利法定性、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性、從屬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等特點,其立法目的在于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進而確保建設工人工資的實現,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權。
基于上述特性,即使在建設工程款優先權依托的標的物滅失后,也并不必然導致該建筑物上享有的建設工程款優先權的滅失,只要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主張了其權利,該權利就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某甲公司以建筑物已被拆除,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基礎已經消失的主張,從而否認中治天工不再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后,某甲公司不服,并以相同的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某乙就其為某甲公司所施工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正確。而對于某甲公司所稱涉案建筑物的后續處置問題屬于執行中解決的問題,不影響案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某甲公司的再審申請。
根據上述最高院的裁判規則可知,即使在建設工程款優先權依托的標的物滅失后,也并不必然導致該建筑物上享有的建設工程款優先權的滅失,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內主張了其權利,該權利就依法享有并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陳偉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十一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通訊員:伍斯興
整理發布:茂名故事館新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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