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借款,作為共同借款人,無論借款金額多少,都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所負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卻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出借人能否要求雙方共同償還?
基本案情
李某、趙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9月28日,李某以其開發(fā)灌陽縣寶界山旅游景點缺乏流動資金為由,向翟某借款6萬元。翟某從廣西灌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取出現(xiàn)金6萬元交給李某。后李某應翟某要求向其出具補簽的《借條》,該借條載明:“今借到翟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此借款用于寶界山旅游建設發(fā)展,暫借肆個月,在2020年9月30日歸還。借款人:李某、趙某。落款時間: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20日,李某向翟某出具《保證書》,承諾2020年10月24日前償還,并支付利息4300元。款項借出后,經(jīng)翟某多次催要,李某以無還款能力拒不償還借款。
為此,翟某向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李某、趙某連帶返還翟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21年1月1日起按口頭約定年利率15%暫計付至2024年6月30日止,利息為6.3萬元,合計16.3萬元;2024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15%計息至本案債務履行完畢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翟某以李某不認可涉案10萬元本金為由變更逾期利息起算時間為2020年10月1日及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李某只承認向翟某借款6萬元本金,且其妻子趙某對上述借款并不知情,同時辯稱借條中“趙某”的簽字系李某代為書寫;翟某承認借條上“趙某”簽名系李某代簽,同時亦承認李某向其借款6萬元現(xiàn)金是事實,而案涉10萬元本金中的另外4萬元是李某因修建電站借款產(chǎn)生的利息而轉(zhuǎn)化為本案的本金。另,雙方在庭審中均認可之前口頭約定月利息為2分。
法院審理
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李某向翟某借款,翟某按約定及時交付借款,雙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現(xiàn)李某超過還款期限拒絕履行償還義務,其行為已構(gòu)成嚴重違約,故翟某要求李某支付合法合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第一、關于趙某是否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首先,本案中案涉借條雖有“趙某”簽名,但該簽名并非趙某本人親筆書寫,系其丈夫李某代簽,且趙某對上述借款并不知情,也不認可,且事后亦未對該借款進行追認。其次,李某借款用于開發(fā)工程項目,并未用于家庭共同日常生活。再次,李某借款項超過二人所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翟某未舉證證實李某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故,上述借款應認定為李某個人借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趙某不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關于案涉4萬元利息是否應計入本金的問題。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李某向翟某借款6萬元,對于另外4萬元利息,李某認為是砍頭息而不應計入本金,翟某主張是雙方因修建電站借款產(chǎn)生的利息而計入本金。法院認為,翟某主張是電站所欠利息而轉(zhuǎn)化為本案借款本金,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翟某該部分訴求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利息的問題。因雙方約定月利息2分,該利率超出法律規(guī)定允許的上限,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規(guī)定,本案的利息計算以6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一審判決后,雙方在法定期限內(nèi)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主要表現(xiàn)形式為共同簽字或另一方進行事后追認形成共同借款合意;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對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一般為家庭日常支出、生活消費、子女教育、老人贍養(yǎng)、家庭成員醫(yī)療、購買電器、裝修支出及衣食住行等費用;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債權(quán)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
債權(quán)人在出借款項時,應當充分了解債務人的婚姻狀況,如果確實是出借給夫妻二人的款項,一定要堅持“共債共簽”的原則。若另一方無法到場,確因情況特殊需要代簽的,可以通過發(fā)短信、微信、打電話、錄視頻等方式,要求另一方作出同意共同負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授權(quán)委托書,以佐證共同借款的真實合意,有利于分擔債務風險,保障債權(quán)人自身的利益。否則,在借款金額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開支的情況下,債權(quán)人應履行證明出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舉證責任,其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灌陽法院
圖文:李崢春
審核:鄧元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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