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遠洋捕撈”的話題再次引發廣泛關注。“遠洋捕撈”本來的意思,指在200米等深線以外大洋區進行捕撈作業。但現在,它卻有了另一層含義:異地趨利性執法。也就是說,出于利益驅動,有些公安機關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民營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做法。其實質是以執法辦案為名,行攫取經濟利益、罰沒財物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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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捕撈”一詞,形象地描述了某些地方執法機關無視法律界限,跨越地域限制,對異地企業進行不當執法的行為。這些執法機關往往出于利益驅動,違法違規進行異地抓捕、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民營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
“遠洋捕撈”的手已經伸到了珠寶圈
近期,珠寶行業頻頻遭遇“遠洋捕撈”式的異地執法風波,不少原本在本地經營良好的珠寶商家因異地執法而遭受巨大損失。在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下,這一現象不僅對商家們的心理安全感和發展信心造成沖擊,更是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質疑。
金店被凍結資產事件頻繁曝光,眾多金店商家反映他們在收到顧客貨款后,遭遇了銀行卡被警方凍結的情況。在這些案例中,涉案的顧客往往使用非本人注冊的賬號進行轉賬交易,而金店老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幫信”的嫌疑對象。更為棘手的是,這些凍結案件往往涉及跨省追捕,金店老板需繳納罰金才能解凍賬戶。對于那些剛剛起步或者運營多年的金店來說,這樣的打擊無疑是毀滅性的。
一些精心策劃的騙局更是讓這些金店老板防不勝防。以寄售黃金為例,不法分子通過虛假的校友或老鄉身份來金店購買大量黃金,之后迅速將貨款轉移并通過各種手段使得金店老板的賬戶陷入被凍結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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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金店老板遭遇了令人震驚的黃金詐騙事件。據網上信息,一位自稱是貴州老鄉的顧客在金店購買了三個黃金素圈手鐲,共計140多克,總價值高達8萬多。款項已由顧客轉賬至老板賬戶,黃金也已經寄出。然而,事態急轉直下,該顧客隨后被揭露為一名騙子。在完成交易后,金店老板的銀行卡被江西警方凍結,警方懷疑其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更令人痛心的是,用于轉賬的賬號并非騙子本人注冊,而取貨的黃金也是代取。整個過程與網上流傳的“郵寄黃金詐騙”如出一轍。目前,金店老板和打款人的資金均被凍結,老板的運營資金也未能幸免。
另一位金店老板反饋,一位自稱是其校友的顧客來到店里購買了260多克黃金,聲稱是為了結婚打五金用。由于對方自稱是校友,金店老板并未過多詢問便完成了交易。然而不久后,金店老板的賬戶被外省警方凍結,原因是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經過銀行調查,這筆款項被認定為涉嫌詐騙。目前,當地警方表示無法管轄此案,金店老板只能聯系外省警方尋求解決方案。
除了賣黃金之外,黃金回收行業的老板們也需謹慎行事,切勿貪圖便宜,收購不明來歷的黃金。近期,廣州就曾發生過一起金店老板因低價回收偷竊黃金而遭到警方“遠洋捕撈”并面臨判刑的案例。該金店老板低價回收兩公斤黃金,結果這批黃金是小偷偷來的,小偷被抓后就把該老板供出來,警方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銷贓罪)抓了該老板。
國家出手管控“遠洋捕撈”
面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執法案件,國家陸續發布了“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的六個嚴禁”、“公安機關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等文件,以期遏制這種行為。
今年,山東、河南、寧夏等多個省份開展了針對企業的行政執法專項監督。其中,安徽省公開向社會征集企業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線索,包括違規執法和以盈利為目的的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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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鄭柵潔表示,將進一步加強規范行政執法單位對企業的行政執法行為,更多采用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方式。特別是規范異地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和完善異地行政執法協助制度,防止選擇性執法和以盈利為目的的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堅決糾正、嚴肅追責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
10月9日,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強調,檢察機關要始終保持檢察政策、措施、工作與宏觀政策取向相一致,扎實有效推進“檢察護企”“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切實防止和監督糾正以盈利為目的的執法司法、違法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等問題,促進規范涉企執法司法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征夫曾表示,要遏制乃至根治“異地逐利執法”或者“遠洋捕撈”,保護好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必須在法律上斬斷“逐利執法”的利益鏈條。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將案件交回原地管轄的方式,也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釋,將刑法第64條規定的“刑事案件的罰沒所得一律上交國庫”中的“國庫”明確規定或解釋為“中央國庫”,即將刑事案件罰沒所得統一上繳中央財政的方式實現。
遭遇“遠洋捕撈”如何應對
在面對“遠洋捕撈”及相關刑事偵查活動時,當事人必須要擺正自己的心態,充分尊重并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基礎。在此前提下,可以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做好準備和應對措施。
一、事前準備
在接到異地辦案部門的電話傳喚時,個人應首先自我評估是否涉案。若確認自己涉案,應積極準備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如能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證據。若確定自己為案外人,則可以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向異地辦案機關說明情況,或請求在當地辦案機關協助說明。
二、事中應對
1. 異地公安直接上門辦案時,需留意公安機關是否在本案公安協助下進行辦案。若發現異地公安未按規定程序執行傳喚、拘傳等偵查活動,屬于違法辦案。根據相關法規,異地公安在執行相關活動時,應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并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助下進行。面對此情況,當事人應立即報警并保存合法證據。
2. 及時尋求律師幫助至關重要。律師的介入能及早核查異地公安的管轄權,并對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自查和論證。這不僅能固定無管轄權或無犯罪的證據,還能及時向相關機關求助,對異地公安的辦案合法性進行審查。此外,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溝通作用更易得到辦案機關的認可,有助于為當事人減少涉案損失。
3. 針對公安機關要求將資金劃轉至指定賬戶的行為,當事人應大膽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只能對涉案公司、人員的財物采取凍結措施,無權直接劃轉。若異地公安有此要求,屬于違法辦案。相關法規明確禁止以任何方式變相扣押財物。
三、事后處理
若涉案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應盡早委托律師介入。律師能結合事實和證據進行研判,及時向辦案部門提出辯護意見。同時,若發現辦案機關有違法辦案情況,可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訴控告。
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冷靜和理性至關重要。不僅要尊重法律程序,還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通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準備和應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這也體現了對法律尊嚴和權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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