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等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中約定保密義務,要求員工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要求員工在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競爭企業任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01、哪些可以認定為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具體來說,商業秘密可以包括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哪些信息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員工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但是像工資標準等不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公司將其定義為商業秘密,產生爭議后仲裁和法院通常不予認可。
02、簽訂保密協議必須支付保密費嗎?
勞動者負有法定的忠實義務,不論雙方是否明確約定保密義務和保密費用、用人單位是否實際支付保密費用,勞動者都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因此,即使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員工基于勞動關系中的忠實義務,也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簽訂保密協議或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可以不約定保密費。
其次,《勞動合同法》中僅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沒有規定應當支付履行保密義務的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企業與員工簽署的保密協議中約定了公司需要支付保密費,那么在員工履行保密義務后,企業應當支付相應的保密補償。
03、【案例】員工要求保密補償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孫某2021年6月入職某貿易公司擔任營銷總監,雙方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同時簽訂《保密協議書》,其中約定:孫某的保密義務自公司告知孫某時開始,到該商業秘密公開時止,孫某是否在職,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孫某在公司的聘期終止時,必須將自己持有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所有資料交還公司,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如果孫某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某貿易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元。
2021年8月孫某從公司離職,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約定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雙方無任何勞動、人事、財務等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并未明確表示保密協議解除或繼續履行,孫某離職后繼續履行了保密義務,2022年7月孫某要求公司支付履行保密義務的經濟補償。
公司人事表示,孫某的工作并不涉及保密內容,保密協議是隨著合同的解除隨之失效的。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孫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履行保密義務的經濟補償61977元。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故本案中,貿易公司與孫某在《保密協議書》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屬無效;雙方未因孫某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約定過競業限制義務或保密補償,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亦未對訂立保密協議需要支付保密費用作出強制性規定,故孫某要求支付履行保密義務經濟補償的請求于法無據。
且孫某離職時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簽字確認雙方無任何糾紛,因此孫某的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04、公司能否要求員工賠償違約金?
企業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約定員工不履行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明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有效?
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主流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無效。
企業以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為由訴請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可另行主張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導致的經濟損失。
部分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有效?!秳趧雍贤ā穼τ趦H違反“保密義務”而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是否適用違約金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用人單位通過合同約定保密違約金條款,并據此主張違約金,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若《保密協議》約定了保密費,企業也按照約定支付了保密費,員工接受了保密費同時也代表接受了違約金條款,企業以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為由訴請違約金,容易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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