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巧
責編|張晶
七旬老人入住養老機構僅6天就發生嗆噎事故,經搶救無效去世。家屬查看監控錄像后認為,老人的嗆噎事故是因為養老機構護工“粗暴”喂飯導致,且養老機構的不當救治對于老人的離世負有重大責任。嗆噎事故的發生是否與護工喂飯有關?養老機構是否應對老人的離世承擔責任?本案經湖南省長沙市兩級法院審理后,均作出養老機構承擔部分責任的判決。
七旬老人疑因護工喂飯噎亡
去年4月,78歲的程女士入住長沙市某品牌養老機構,其子程一(化名)與該養老機構簽訂了為期半年的《養老服務合同》,每月費用6100元。合同簽訂當天程女士入住。
然而,入住不到1周時間,程一就收到養老機構的通知,稱工作人員為程女士喂飯時導致噎食,已經被送入附近醫院就醫。入院記錄顯示,程女士入院時呼吸衰竭,氣管導管內可見食物殘渣。28天后,程女士因呼吸衰竭搶救無效離世。
程一核查養老機構的監控錄像后認為,護工“粗暴”喂飯及養老機構不當救治存在重大過錯,應對母親的離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養老機構拒不承擔責任,雙方協商無果,程一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為由,將該養老機構訴至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42.6萬元。
按照養老機構的說法,程女士的去世與該機構的服務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養老機構認為,程女士入住時身體狀況并不樂觀,入住當天進行綜合能力評估時,程女士的老年人能力等級為重度受損,存在跌倒、噎食、走失等風險,并確定所需護理等級為“重度護理Ⅱ級”。但應程一的要求,程女士入住該機構后選取的是相對較低的“重度護理Ⅰ級”護理等級。
養老機構稱,程女士入院后,除簽訂《養老服務合同》之外,同時還簽署《入住老年人管理規定》《安全責任書》《入住老人潛在意外風險告知書》等作為合同附件,其中《安全責任書》中載明,因老年人身體器官機能下降,存在意外跌倒、嗆食、噎食等風險,監護人對此應完全知曉并自愿承擔相應責任。因此,養老機構主張以《安全責任書》為依據排除自身相應責任。
護工喂食過程是否存在過失?
事發時情況到底如何?程女士的嗆噎事故是否與護工喂食有關?法院根據涉案養老機構提供的一段無聲監控視頻,還原了事發時的經過。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程女士是自主進餐,動作緩慢但能將食物自主送入口中咀嚼。11時25分,一名護工注意到其進餐困難,開始為程女士提供喂食服務。喂食過程中,程女士的頭部處于向右歪斜的無力狀態,右手手指時有抬起示意的動作,護工喂送前有觀察與詢問的動作。
喂飯7分鐘后,護工喂食頻率加快并疑似存在單口連續喂送(亦可能系菜飯分喂或清理嘴部)的動作,其中,11時32分46秒至11時33分31秒,護工連續喂食4次,喂食時程女士均有抬右手指示意動作。11時33分44秒,程女士連續抬右手指示意,護工注意到后用手勢詢問是否不吃,程女士抬手指確認并出現嘔食現象,護工拿碗承接吐出的食物并用飯勺將其口中殘食舀出;11時34分30秒,程女士抬起左手擺手示意不再進餐,并將左手伸至口前作掏取狀,護工繼續用飯勺清理其口中殘食;11時36分34秒,程女士抬起右手伸至口前作掏取狀,并可見呼吸變促,但此前為其喂食的護工此時正在收取其他老人的餐盤。
幾分鐘后,另一名護工前來收取程女士餐盤時注意到異狀,并呼叫管樓護士趕到現場對其實施拍背、催吐、海姆立克急救法,隨后將程女士推離餐廳并對其采取吸氧、吸痰、測量血氧等措施,后又送程女士去附近醫院救治,但程女士最終因吸入性肺炎進而引發重癥肺炎、呼吸衰竭離世。
雨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程女士是在養老機構就餐后送醫救治,入院診斷為吸入性肺炎且有氣管食物殘渣,可以認定其病癥系進食過程嗆噎引發,死亡原因為重癥肺炎、呼吸衰竭,可以認定兩者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護工在發現程女士存在進食困難后,主動提供喂食服務本身并沒有過錯,根據現場監控視頻記錄,護工喂食過程能夠基本尊重程女士的指示與意愿,不存在強行喂食情形,但喂食之前未讓程女士處于正常進食姿態,且其間喂食頻率明顯加快,未謹慎全面考察程女士當時進食能力與身體狀況而致嗆噎情形發生。程女士出現呼吸局促與嘔吐異樣并多次指示口喉部位不適之后,現場護工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時處置,雖然后續自行緊急處置以及送醫搶救過程難言失當,但涉案養老機構應該因其喂食現場存在的過失誘發程女士的肺炎并致最終死亡承擔侵權后果。
兩級法院均判決養老機構承擔40%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免責條款無效,雨花區法院對養老機構通過《安全責任書》排除自身相應責任的辯解未予采納。
法院認為,程女士發生食物嗆噎事故,既有涉案養老機構護工喂食與處置過程構成的誘因,也有程女士身體機能與配合行為的因素,所引發的吸入性肺炎經救治,病情不斷演化加重直至死亡,其間存在多種可能性因素介入,無法將責任全部歸責于涉案養老機構。兼顧考慮程女士的家人堅持降低護理等級等情節,法院酌情確定涉案養老機構承擔40%的責任。
結合雙方主張、相關證據以及法律規定,雨花區法院認定涉案養老機構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護理費各項物質損失的40%,即12萬余元。程一作為程女士的家屬,必然遭受精神痛苦,綜合考慮具體案情及各自過錯程度,法院酌情支持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合計賠償15萬余元。
2023年11月,本案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涉案養老機構是否應對程女士的死亡承擔責任仍然是二審的爭議焦點之一。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喂食過程中并不細致、耐心,一邊喂食一邊忙其他事情,并未一直站在程女士身旁觀察其進食情況。涉案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不當喂食行為與程女士噎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程女士的死亡原因與噎食行為也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涉案養老機構存在過錯,應當對程女士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一審法院酌情判決涉案養老機構承擔40%的責任并無不當。據此駁回涉案養老機構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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