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房容易“踩坑”,有的買了才發現“貨不對板”,有的買后多年一直被占用無法交房。諸如此類,時有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法〔2024〕238號)于近日印發,與此相關的,有兩點值得關注:
一、法院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免除對拍賣財產狀況的調查,強調法院應依法進行調查并全面披露。
新規第一條“盡職調查財產現狀”,規定“執行法院應當對財產現狀進行調查,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免除調查職責”,其中第(1)項對不動產的調查,應當通過調取登記信息、實地勘察、入戶調查等方式,調查權屬關系、占有使用情況、戶型圖、交易稅目和稅率、已知瑕疵等信息”。該條規定的要求是“盡職”,即拍賣法院應主動履行調查職責,采取多種方式調查,不能簡單查一下登記信息,讓被執行人填寫一下表格了事。
這其中容易產生糾紛的是“已知瑕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就已經規定了拍賣公告的信息,應包括“拍賣財產已知瑕疵”。
但現實中,法院一般僅調查和公布拍賣房產的位置、面積、價格、權利負擔等可以通過登記和簡單詢問了解到的表面信息,除此之外幾乎沒有調查,而一旦事后發現“已知瑕疵”沒有公布,導致競買人誤導的,一些法院就會以“現狀拍賣”為理由逃避責任。法院會認為拍賣公告中已經聲明相關信息,競買人可以去了解,參與競買就視為接受拍賣財產的現狀,據此駁回誤買人的撤拍申請,也就是所謂的拍賣法院“瑕疵不擔保”。典型的例子就是“兇宅”這一類非典型“已知瑕疵”。
對于競買人來說,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透露,法院的財產調查報告中也沒有問到的話,則幾乎不可能知道此類非表面瑕疵信息,競買人并非司法機關,也無權要求他人配合調查。所以,最有可能也最應該調查的是法院,法院應盡職對法拍房進行多方面的調查,尤其是非表面瑕疵信息。該新規第六條也進一步明確“執行法院應當全面如實披露財產調查所掌握的拍賣財產現狀、占有使用情況、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等信息”
如果有已知瑕疵未披露,嚴重影響購買人意愿和拍賣價格的,應當允許競買人撤銷拍賣。(對買“兇宅”問題感興趣的可參考:法拍時,誤買到“兇宅”可以申請撤銷拍賣結果嗎?)
二、執行法院應負責騰房交付,嚴禁法院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
受粵語地區文化的影響,有的法院在拍賣公告中會聲明“不負責交吉”,所謂“交吉”就是騰空房屋后交付的意思。法院只管賣不管交房,與購買人看重司法拍賣的權威和保障格格不入,新規第八條對此予以明確禁止(早該如此)。
對于可以不用騰退的情形,該條僅規定了“除有法定事由外”,法定事由應該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有既定效力的法律文書的支持,例如房屋已經設有被司法認可的居住權。
在拍賣房屋時,執行法院還應根據該規定制定騰退方案,如果占用人拒不交房的,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如何操作沒有詳細規定,不過,新規公布次日緊接著公布的《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銜接的相關規定,其中第三條第(五)規定:
“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刑法“拒執罪”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可見,如果負有退房義務的占用人拒不遷出房屋的,可以由執行法院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經處罰后仍拒不遷出的,則可以按“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
應注意的是構成“拒執罪”的人不限于被執行人,房屋占用人或者一起協助抗拒執行的案外人,也同樣可以構成“拒執罪”(詳見前述司法解釋第八條)。
本文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附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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