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組織法律公關線下沙龍活動,多個企業的PR都咨詢到一個問題:自媒體寫我們,怎么才能刑事報案成功、民事起訴勝訴?
而且,問“怎么才能刑事報案成功”的,遠比問“怎么才能民事起訴勝訴”的人多得多。
被自媒體瞎寫之后,尤其是自己個人被瞎寫之后,不少企業的老板腦門一熱,就要求PR報案去!在這些老板作為普通人的法律認知里,瞎寫就是造謠,造謠就是犯罪。都這么嚴重了,就應該判刑啊!
在法律公關線下沙龍活動現場,也有公關問:為什么我們這次刑事報案,公安就不給立案呢?
如今,律師函和企業公布到網上的報案聲明,相當一部分連紙老虎都算不上了。根本沒人怕了。
在這里我特別想說一句:報案也好、起訴也好,都要結合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具體看。不夠,那就是不夠。這是不以某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切莫老板讓你“泄憤式報案”、“泄憤式起訴”,你就不假思索聽他的。
刑事立案不成功,有很多因素,包括公安機關自身的原因。但接觸了這么多企業,我發現相當一部分刑事報案不成功的原因是壓根就不夠犯罪的邊兒,純屬“泄憤式報案”。
在刑事報案這個問題上,有些企業是法務主要負責,有些企業是公關主要負責。很多企業公關在面對法律事項的時候,是文科生思維,邏輯上是不那么清晰的。
而法律事項,是剛性的,需要邏輯性的分析判斷。
很多企業的公關,一說到黑公關,就是“我們想報案抓人”。 但說這句話之前,是否考慮過,黑公關行為有可能涉及到哪些罪名?自家的事兒,能靠上哪個罪名?
主要罪名 就這么幾個: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誹謗罪,以及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如果把稍微挨點邊的,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也會出現的罪名都算上,也就加上以下幾個: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罪、誣告陷害罪,以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還有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現在已經不是古代了。皇上大怒之后說“砍頭”,就給砍了。
現代社會,罪刑法定。你要先結合事實和證據判斷清楚,對方的行為符合哪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司法實踐中的通行判定。
比如最簡單清晰的敲詐勒索罪,如果一個真實的消費者,因為產品或服務問題,對企業不滿了,頻頻在自媒體上寫你,期間索要賠償,就一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不一定。需要看是否明顯超過維權限度。如果是因為飯里吃出個蒼蠅就要你一百萬,不給就媒體曝光,可能就夠;但如果是十個人在你家飯館吃完飯都嚴重腹瀉上醫院甚至有人都住院了,一共管你要一兩萬塊錢,我認為至少是難以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而不能因為對方態度囂張、在自媒體上一直寫寫寫,難以溝通,就認為對方就該被判刑抓起來。
再比如損害商業信譽 、商品聲譽罪,聽著挺解氣的一個罪名,但根據刑法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 捏造 并 散布 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 商業信譽 、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是一門摳字眼的學科。
首先,必須是“捏造并散布”。只捏造了但沒發,不算;只發稿,不是自己捏造的,也不算。
然后,必須是“虛偽事實”。即便說的是你不愛聽的話、讓你生氣的話,但說的如果是真實情況,不構成此罪。
最后,必須 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司法解釋,這里的“重大損失”必須是“ 直接經濟損失”,且 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 “直接經濟損失 ”,在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多數政法人員認為,與 犯罪行為 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 失是直接經濟損失 。
其他罪名,以此類推。 是不是夠刑事報案的格,需要這樣邏輯性的判斷。如果捋一遍,發現不夠,建議就別去。
民事起訴,也一樣。要看具體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具體的事實情況以及己方的證據情況,綜合判斷大體勝率,判斷是否有起訴必要。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是:法務或PR清楚這件事沒法干,但老板要求的,硬著頭皮也干了。
很多人認為,老板讓干的,就必須得干,即使明知最后很可能被扣屎盆子。
其實也不見得。接觸了那么多的企業,我的感受是 ,能當上老板的人,完全不聽他人勸,是極少的,關鍵是你有沒有足夠的 專業 權威讓他相信你,以及表達方式 。
如果實在太倒霉了,真的遇上一個特別擰的人,那么,我勸這些倒霉的PR和法務:既然已經明知前面是火坑,就要提前給自己做好“事件策劃”,做足儀式感,讓老板至少看到你的誠意和態度,以 絕處逢生 。
祝好運。
作者:付中
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原公訴檢察官,在法制晚報工作十余年,歷任法制新聞主編等職務。現為寶際公關兼寶際法律咨詢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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