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門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蔡某濫用職權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石門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原判。
案發前, 蔡某系石門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 2018年12月,蘇某、易某準備在石門縣新鋪鎮開辦塑框廠,便向石門縣新鋪鎮國土資源所申請設施農用地備案。同年12月底,經國土、環保、林業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現場踏勘,國土部門明確給出“項目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議另行選址”的意見后,時任石門縣國土局(現更名為石門縣自然資源局)新鋪鎮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的蔡某,主動提議篡改現場踏勘意見表,且在造假的申報資料上加蓋公章并簽署“同意按程序辦理”的意見,致使蘇某、易某等人在設施農用地備案的土地上違法新建塑框加工廠,該建設行為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破壞了農用地種植條件,造成經濟損失達3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幫助他人違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達36萬余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應時刻牢記職責使命,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珍惜崗位、依法用權、秉公履職,堅決不觸紅線、不越底線、不碰高壓線。切忌心存僥幸,一旦有越權或不當行使職權行為,則有可能觸犯法律,承擔刑事責任,讓“手中權”翻了“人生船”。同時,相關責任部門也要加強權力制約,防止濫用權力,有針對性地形成全方位的監督管理體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第一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信息來源:石門縣人民法院
▍綜合編輯:艾尚石門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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