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有方 >> 第五十期
案例簡介
調解社工:黃善嘉
>>事件回顧
2023年5月,何某在某社區一便利店購買了300多元進口零食,付款后,何某發現該便利店銷售的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認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遂要求便利店老板李某按照規定賠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李某認為何某存心敲詐勒索,于是報警求助。
>>調解過程
買下質量存疑的商品后要求賠償,是維權還是敲詐?
經了解,何某要求李某按照價款十倍支付賠償金賠付3338.5元。理由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的規定,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李某的便利店出售的進口糖果未按照上述規定對外銷售,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李某則認為自己所出售的食品來源都是正規的,食品標準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如其銷售的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其可隨時配合相關部門對該食品進行檢驗。并稱該零食包裝如果存在不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何某應該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舉報反映,但何某不但沒有向相關單位舉報反映,反而購買后以零食存在不合規向商家要求賠償,無疑是存心敲詐勒索。因此堅決不同意向何某作出任何賠償。
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釋法明義推動合理維權
在聽完雙方的觀點后,調解社工有了初步的調解方向,決定分開雙方做溝通工作。針對何某提出的法律依據以及賠償方案,調解社工認同何某提出的法律依據。指出李某銷售的食品確實在外包裝上存在未按照國家規定貼上中文標簽的問題,但僅以此不能直接證明該食品不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生產標準,因此你所提出的賠償要求在未能證實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前提下,得不到支持。調解社工建議何某如擔心該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以協商退回該零食并向相關部門反映,由相關部門對該食品的來源進行調查。
針對李某的說法,調解社工向其解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相關要求,指出其作為經營者有責任對該問題進行改正、改進。何某作為消費者對食品有要求的質量把關嚴格無可厚非,建議李某與何某積極溝通,主動退回該食品的價款予何某。
經解釋溝通的過程,便利店老板李某退還該包裝不符規定食品予何某。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對該進口零食向供貨商索要相關的中文標簽,彌補該食品的瑕疵。
>>案例點評
凡是解決利益矛盾,都可能面臨高訴求的障礙。面對這種情況,在人情與法理面前,作為調解員,我們就要側重于法理,將法律條文理清,把這個高訴求降下來,回到一個合理的范圍,不要說往中間走,只能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隨便當事人怎么鬧,也不能遷就。調解員要考慮到不是所有問題都能夠通過協商來解決,有些問題要通過正確的,科學的方法來解決,法律正是賦予我們解決問題的方式。
專欄簡介
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制、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責任使命。2017年開始,佛山市博睿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區區直部門調解項目、丹灶鎮糾紛多元化解項目、里水金旗峰社區調解項目等,至今,約30名調解社工活躍在區-鎮-村居三級的矛盾糾紛調處一線中,調解成功率達90%。
調解社工運用社工情懷與專業手法,通過融情于法的專業運用,柔性地處理、協調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的提升調解的成功率和滿意度,令社會工作與司法調解兩種助人的職業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氣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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