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申請強制執行以后,被執行人卻說自己沒有財產可以支付案款,法院在其名下也沒有查詢到可以執行的財產。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最高法提出懸賞公告這一概念,動員廣大社會公眾能一起幫助監督被執行人,及時發現被執行人想要轉移或者隱藏的財產。這樣一來,法院能更有效地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提高執行效率,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便于大家去使用這一舉措,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在此給大家講解一下要求申請執行向法院申請懸賞公告時,提交的懸賞公告申請書必須寫清的幾條內容:
(一)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時,自愿支付懸賞金的承諾;
(三)懸賞公告的發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各個法院的公眾號和官網上均已經可以查詢到懸賞公告文章。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小政相信,隨著懸賞公告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廣泛應用,以及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執行難的問題將得到更為有效的緩解,司法的公正與權威也將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得以更好地彰顯,切實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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