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在破產重整中,破產管理人是一個關鍵角色,其專業能力、風險防范能力以及職務廉潔性,將對企業破產重整產生重大影響
文/謝蘇婉 楊艷霞
包括上市公司在內,對于嚴重資不抵債、失去經營能力的企業,破產重整是一個企業擺脫困境的重生選擇。據統計,截至7月19日,2024年至少有23家A股上市公司申請重整或者處于重整程序之中。而2024年3月8日最高法工作報告指出,2023年全國法院審結破產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762家陷入困境企業成功重整。
在破產重整中,破產管理人是一個關鍵角色,其專業能力、風險防范能力以及職務廉潔性,將對企業破產重整產生重大影響。最高法刑二庭編寫的《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1輯中,收錄了《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定性》一文。該文指出,破產管理工作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破產管理人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行使管理人相關職權行為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并收受賄賂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受賄罪。該一觀點在法律實務界引發討論,值得律師、會計師等相關從業人員細讀與慎行,防范履職風險。
一個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例
現在破產管理人履行職務直接被認定系從事公務,破產管理人成員的身份在所不問。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資產、事務等具有管理權限。破產管理人履職過程中,負有破產程序中對破產企業的事務進行決策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領導的職責,涉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蔡某受賄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被告人蔡某系某律所律師,2018年4月,H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國有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并于同年5月依照破產法等法律規定,指定某律所作為破產管理人之一。蔡某作為資產管理組成員參與管理人工作,主要負責資產調查和債權包的處置。
2019年7月,管理人發布拍賣公告,將該申請破產公司享有的債權包拍賣,并規定“與本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債務人、擔保人)不得參加競拍”。馮某等4人為能參與競拍和競拍成功,向蔡某尋求關照,并承諾除其債務之外的應收債權執行款到位后,拿出40%作為好處費給予蔡某。
蔡某同意并利用起草拍賣公告、資產打包、競拍資格審查等職務便利,指導馮某等人新成立A公司規避競拍限制,幫助馮某等人違規獲得競拍資格并最終以底價拍得債權包。在A公司成功拍得債權包后,蔡某經與公司代理律師施某商量,由施某出面以蔡某的名義另行向馮某等4人索要好處。后馮某按約定向蔡某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378萬余元。最終,被告人蔡某犯受賄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破產管理人履職為何是公務行為?
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行為是商事行為還是公務行為,認定標準經歷了明顯的變化。
關于如何認定“從事公務”,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認為,“公務”對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主體,對應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通常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公務”排除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等與職權無關的工作。
但在上述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蔡某受賄案中,法院裁判觀點認為破產管理人的行為屬于從事公務行為,理由是破產管理人的權力來源于破產法規定,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故破產管理人屬于依照法律設立的從事破產案件管理的職位,其行為屬于從事公務。破產管理人成員的工作內容就是依照破產法從事破產管理,是破產管理人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
據此,經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所從事的不僅是技術專業性工作,也不單純是一般的商事行為,屬于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務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認為,依據企業破產法被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在從事破產管理人工作期間,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與破產管理人原來單位性質無關,行為人以“從事公務的人員”論,與原先身份無關。這意味著,關于破產管理人成員在履職過程中所涉及的職務犯罪定性,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呈現出由人員身份定性,到不考慮身份直接以從事公務定性的變化。
國企、民企無礙“公務”性質認定
實踐中還存在一種觀點,如果破產處理的是國有企業,破產管理工作屬于公務,破產管理人成員收受賄賂就構成受賄罪;但如果破產處理的是民營企業,破產管理工作不屬于公務。這樣的劃分顯然過于簡單。
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及人民法院不存在代理或者代表的關系,管理人執行職務,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某一主體的授權,破產管理人地位是中立的,與破產企業或者人民法院抑或債權人委員會,均不存在人格關系的依附性。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破產管理人也需對履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概言之,破產管理事務涉及公共利益,屬于公共事務,其性質不隨破產管理對象的性質有所不同而發生變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明確,申請破產的企業是否屬于國家出資企業,并不影響對破產管理人性質的認定。
此外,與一般企業相比,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涉眾面更廣,公開性更強,利益關系更復雜,工作目標更多元化,破產工作往往涉及債權人、重整投資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中小投資者等多方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這不僅要求管理人團隊具備更高的專業能力,同時保持更高的廉潔性,破產管理人成員應始終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防范法律風險。
謝蘇婉來自浙大城市學院,楊艷霞系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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