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平凡的工作日早晨,華顯公司的員工老潘卻遭遇了令人震驚的暴力襲擊,不幸身亡。這起事件不僅給老潘的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也讓他的同事們深感悲痛和不安。然而,在這個悲傷的時刻,另一個問題也隨之浮現——老潘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這一問題成為了家屬和社會關注的焦點。
【案情回顧】
老潘生前系華顯公司的員工,雙方簽訂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已由華顯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8年9月11日,老潘被華顯公司的離職員工鐘x輝殺害。根據市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起訴書》查明:2018年8月12日22時許,鐘x輝因工作原因對老潘心生不滿,于當日自行離職并計劃報復殺害老潘。2018年9月11日7時許,鐘x輝在華顯光電廠三號門外等候老潘,見到老潘后鐘x輝用事先準備好的殺豬刀追砍老潘,致老潘后頸部、頭部多處受傷,當場死亡。
2018年9月27日,死者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XX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老潘所受傷害,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發生,也不是在其履行本職工作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家屬不服,遂向原審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檢察機關《起訴書》中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本案老潘受害發生在2018年9月11日7時30分左右,地點位于華顯公司公司的3號門口,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情形。另外,鐘x輝系因老潘在2018年8月12日因其工作有過錯,告知要扣除其100元工資,遂懷恨在心伺機報復。雙方矛盾雖系因工作原因引起,但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來看,鐘x輝涉嫌嚴重刑事犯罪,其為泄私憤使用暴力傷害時距雙方因工作發生矛盾已近一個月,與老潘履行工作職責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老潘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故老潘此次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XX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據此,職工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是受到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有因果關系。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老潘于2018年9月11日7時許在華顯光電廠3號門外被案外人鐘x輝殺害,而老潘遭他人殺害的原因是其與案外人鐘x輝是同事兼下屬關系時,因其扣除案外人鐘x輝的工資而遭報復受害,且這一事實已被本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所確認。被上訴人根據由派出所針對案外人鐘x輝制作的訊問筆錄、老潘考勤明細、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認為,老潘受到涉案暴力傷害發生在其上班之前,且與其本職工作無關,不符合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故認定老潘所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系,老潘遭受他人殺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據此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分析】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老潘遇害的時間是早上7時30分左右,地點在華顯公司的3號門口。雖然地點在公司附近,但時間上尚未正式進入工作時間,因此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要求。
因果關系:
老潘遭到鐘x輝殺害的原因是其在一個月前因工作原因扣除了鐘x輝的工資,這一行為雖然與工作有關,但距離老潘被害的時間已經相當長,很難被視為直接關聯因素。此外,鐘x輝的供述表明,其計劃殺害老潘的行為并非出于工作上的矛盾,而是因為個人恩怨。
【結果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老潘遇害的時間和地點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要求,且其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老潘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不予認定為工傷。
【行動建議】
加強安全管理:
企業應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特別是在員工離職時,應妥善處理好相關事宜,避免因工作矛盾引發的暴力事件。
完善工傷認定程序:
企業在處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關注員工心理健康:
企業應關注員工的心理健康,及時發現和解決員工之間的矛盾,避免因個人恩怨引發的悲劇。
【相關法條】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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