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的權利必須得到約束!為確保農村基層治理的公正、廉潔與高效,國家制定了村委會“六不準”,以下六種濫用職權、損公肥私的事情村委會做不得。誰敢濫用職權,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2.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3.未經批準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準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4.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5.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6.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法律依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
以上內容,由全國三農發展促進中心的調查員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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