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如何執行司法審判的程序?宋代的普通法法典和特別法法典有何區別?宋代的民事裁判是同案同判還是異判?
由法史學者戴建國教授精心導讀的《知宋·宋代之司法》帶你走進宋人的法律世界,揭開宋代司法的神秘面紗,領略宋代法律文明之光——
本文摘編自《知宋·宋代之司法》
有刪減
宋代法制對立法極為重視,在立法程序、立法技術、立法規則方面都有許多創舉。在中國歷史上,宋代第一次在司法職能部門大理寺、刑部之外建立起專門的法典修纂機構——編敕所。這是宋代立法制度完備的一個標志。宋代在立法活動中設置專門機構,對法典詳加討論,汲取既往法精華,根據社會發展需求,及時調整不適應條款,重視當代法的完善。立法過程中廣泛征求修改意見,這種舉措可以集思廣益、減少立法失誤、提高立法效率,反映出宋代立法的慎重。
宋代法典
的修纂
宋代法典的修纂分成兩大部分:一是普通法法典,二是特別法法典。宋制定有周密詳備的特別法。《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曰:“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一路、一州、一縣敕是專門針對某路、某州、某縣制定的,不具備全國普遍適用的意義。仁宗慶歷時,一路敕有一千八百二十七條,一州、一縣敕共有一千四百五十一條。宋各地或因土俗風情不同,或事各有異,立法不能一概而論,故有地方特別法修纂。宋人曰:“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故有天下通行之法,有數路共行之法,有一路一州一縣一司專行之法,皆因其不齊而為之制,同歸于治而已。”元祐元年(1086),司馬光曾奏曰:“近據中書、門下后省修成《尚書六曹條貫》,共計三千六百九十四冊,寺監在外;又據編修諸司敕式所,申修到《敕令格式》一千余卷冊。雖有官吏強力勤敏者,恐不能遍觀而詳覽。”司馬光所言三千六百九十四冊《尚書六曹條貫》和一千余卷冊《敕令格式》,乃諸司特別法,不包括尚書省之外的各寺、監等特別法以及各地的一路、一州、一縣特別法,可見宋特別法數量之多。宋代的司法適用原則,在法律體系的結構方面,特別法效力優于普通法;在法律形式上,敕的效力優于律。統治階級的法律總是以當代法為其法制核心,為其價值取向。當代法通常以皇帝的詔敕為法源。由于中國傳統社會專制皇權的特點,當代法優于既往法,具有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
汲取歷史經驗
重視法制建設
宋對法制建設的重視,源于統治集團對歷史經驗教訓的汲取,重視法,講究法。宋仁宗有一份賜竇州知州毛應佺的《慮囚敕書》,從中可見宋代皇帝對法制的重視。
敕書云:“敕書到日,汝可速指揮泥飾灑掃獄房,嘗須凈潔,每五日一度差人就獄內監逐人力刷湯枷杻,及逐日供給水漿。兼罪人內如有疾病者,立便差人看承醫療。其委無骨肉者,支與吃食。有人供送茶飯者,亦須畫時轉送,不得邀難減克,無使罪人或至饑渴。所有合歸法者,候處斷之時,給與酒飯。如小可罪犯,便須逐旋決遣。若是大段刑禁,事關人命,亦須盡理速行勘斷,不待淹延,仍散下管內。汝宜嘗切提舉,無令曠慢。及候依此逐件施行訖聞奏。”
作為最高統治者,如此細密地叮囑一位知州官員處理錄囚之事,這在中國歷史上是不多見的,反映出宋統治集團對司法的重視。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了下層官吏。
史載歐陽修父親歐陽觀,真宗時任綿州推官,“留心讞獄,惟恐不得其情。嘗夜燭治爰書,屢廢而嘆。夫人鄭氏問之,曰:‘此死獄也。吾求其生不得耳。’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況求而有得邪。以其有求而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況常求其死也。’”陳太素,河南緱氏人,“中進士第,嘗為大理詳斷官,入審刑為詳議官,權大理少卿,又判大理事,任刑法二十余年。朝廷有大獄疑,必召與議。太素為推原人情,以傅法意,眾皆釋然,自以為不及……每臨案牘,至忘寢食,大寒暑不變,子弟或止之,答曰:‘囹圄之苦,豈不甚于我也。’……太素家行修治,尤喜論刑名,常以為有司議法,當據文直斷,不可求曲當法;求曲當法,所以亂也”。
在宋代,正是這樣的官員,對促進宋代司法進步貢獻良多。
▲電視劇《大宋提刑官》劇照,圖源網絡
宋代的
司法審判程序
宋代的司法審判實行鞫、讞、議分司制和翻異別勘制,把案件的審訊、量刑、覆議程序分開,分別交予不同的官員承擔,互不相干,獨立行使職權,防止營私舞弊。“國朝之法,獄成而罪人以冤告者,則改命他郡之有司而鞫焉。”亦即犯人翻供不伏,便移司交由其他官重新推勘,原先的審訊官不得再參與。如案件情況復雜,移司別推的次數可不受限制。乾道三年(1167),孝宗降詔曰:“獄,重事也,稽者有律,當者有比,疑者有讞,持巧心設貳端者有禁。朕選任廷尉、理官,以法付之。而比年以來,顧以獄情白于執政,探取旨意以為輕重,甚亡謂也。夫人臣舉要,有司致詳,閱實之初,五聽參具,在彼有情,在我有法,相當而已,而又何咨焉。”廷尉即大理寺卿。大理寺擔負審理京師和地方重大案件的重任。孝宗告誡大理寺官員獨立進行審判,不要迎合上司旨意,以免妨礙司法公正。這一詔令充分反映了宋代司法審判的原則。宋代詳備的司法程序為減少冤假錯案、緩和階級矛盾、鞏固宋代的中央集權統治,起到了積極作用,在中國法制史上獨具特色。基于重在防弊的“事為之防,曲為之制”治國方針而設計制定的鞫、讞、議分司制和翻異別勘制,客觀上蘊含著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是宋代對中國古代法制建設的一大貢獻,不失為一個時代的杰出創舉。
尸檢、書輔
與大赦
宋代司法極為重視尸體檢驗。宋慈說:“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宋制定了嚴格的檢驗制度,有報檢、初檢、覆檢程序。檢驗官依規定必須填寫檢驗狀、檢驗格目和正背人形圖三項法律文書。覆檢官與初檢官各自獨立檢驗。南宋時法醫檢驗技術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宋慈所著《洗冤集錄》,集宋代檢驗技術和經驗之大成,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充分體現了宋代法醫學所取得的成就。
▲電視劇《御賜小仵作》中的尸體檢驗,圖源網絡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還出現了承辦公證業務的書鋪。書鋪是被政府認可,并受政府管理的民間店家。書鋪代人起草訴訟狀,非書鋪所寫,官府則不予受理。書鋪可以證明婚約、田產買賣契約的真實性,還可為案件當事人及囚犯書寫供狀,為參加禮部試的舉人辦理應考手續,并為參加吏部銓試者和參選者辦理驗證手續。書鋪為滿足社會日常司法活動需求、維護宋代社會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大赦”是宋代國家大典形式之一,具有巨大的政策包容性,“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除了蠲免逋欠、減免刑罰、推恩施賞外,赦書還承載了國家重大政策信息的發布重任,包含有國家申禁處分信息以及“申敕監司、郡守,督責官吏及時舉職”的“督責”職能,以便及時調整社會關系。南郊、明堂大赦的固定化是宋代大赦制度的一個重要變化,特別是明堂大赦成為宋代大赦的組成部分。
宋政府還制定了較為周密的民事法律制度,如戶婚、田宅、典權、錢債、契約、繼承等制度。國家以法律形式保護民眾的財產所有權和一定的人身自由權,這對調整生產關系、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總結
宋政府制定的各種法典和法律制度是宋代司法活動賴以進行的基礎。但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考察司法官員是如何運用這些法律來解決問題的,研究司法官員在法律具體實施過程中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考察法律實施后的社會效果,把所謂“死法”和“活法”結合起來研究,注重法的動態和法的功能研究。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發生的阿云案是一件影響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案件。圍繞此案牽涉的自首法理,宋朝廷曾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間不同意見針鋒相對,為的是尋找一條更合理的法制之路。這一普通案件,竟然影響宋代最高統治集團的法律決策長達十九年之久,在中國法制史上甚為罕見,反映了宋代對法制建設的重視。
法史學家徐道鄰評論說,北宋皇帝,太宗、真宗、仁宗、神宗,四代祖孫,都是知道尊重法律和愛護法律的統治者,形成了優良傳統。“南渡之后,經過高宗、孝宗兩代的不斷努力,這個傳統,依然又繼續健康發展,一直到元人渡江而止。”宋朝創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隨著宋朝的亡,有很大一部分在元以后逐漸消失,成為歷史絕響。然而千年后的今天,當我們走進宋人的法律世界,仍能領略到這些制度閃爍著的法制文明的光芒。
最后交代一下本書編選思路和選文依據。宋代法律史研究,與其他學科相比,起步較晚。20世紀上半葉的研究成果不多,研究力度也不夠。進入80年代以來,宋代法律史研究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特別是近二三十年來成果極為豐碩。根據本書編撰體例要求,成果選編不可能面面俱到,故考慮以一個選題為主,從某個方面切入,從海量研究成果中擇取最能反映宋代法律制度特色的學術文章,組合為一書。我以為這一主題非宋代司法制度莫屬,于是圍繞這一主題,選編了海內外中國學者的十四篇成果。選文重在開拓性、原創性、代表性,力求突出學術性和系統性。限于本書篇幅和編者水平,許多學者的優秀成果未能編入,這是深以為憾的。全書分三編:第一編為宋代的司法審判機制,第二編為宋代基層社會的法律日常,第三編為宋代司法裁判的價值理念。期盼通過本書選編的文章,讀者能夠窺斑知豹,從中了解宋代的法制文明,并進而加深對宋代歷史的認知。
知宋·宋代之司法
主編 戴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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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知宋”系列邀請國內相關領域頂尖學者選編宋代各方面研究經典論文,并增加導論、編者按,深入研究宋韻文化的基本形態,準確闡釋宋韻文化的精神實質。本書為該系列之一種,重點探討宋代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法律實踐。
宋代大力加強法制建設,一方面承襲唐代之制,另一方面又進行改革,創立了頗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全書分三編:第一編為“宋代的司法審判機制”,第二編為“宋代基層社會的法律日常”,第三編為“宋代司法裁判的價值理念”,共選論文14篇,內容豐富,邏輯嚴謹。
戴建國
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館員,中國宋史研究會理事。曾任中國宋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主持人,《全宋筆記》及“宋代筆記研究叢書”主編,《文獻通考》整理主持人,“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訂工程”之《宋史》修訂主持人。主要著作有《秩序之間:唐宋法典與制度研究》《宋代法制研究叢稿》《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宋代刑法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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