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初中生在宿舍微信群內
相約去池塘游泳
其中一人因不會游泳在水池溺亡
受害人家屬起訴
其他兩名一同游泳的同學要求賠償損失
那么其他兩人是否應該
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呢?
案情回顧
(圖片源自網絡)
小劉(化名)和小黃、小李本是某初中的同宿舍的同班同學,2023年8月的某天下午,小李在宿舍微信群內發布了一條關于水池的視頻,并“@全體成員”邀請其他兩人一同去游泳,小黃在下面回復“不下雨就去”。第二天下午,小黃在宿舍群內@小劉邀請其一同去游泳,小劉以水深和不會游泳為由表示拒絕,但在小黃和小李的勸說下又同意去游泳。下午四點時,小黃父親開車搭載小黃去接小劉,并一同前往與小李約定的水池。下午六點時,三人在水池玩耍,其中小李由其親屬陪同,小黃由其父親陪同,期間小劉不慎溺水。發現小劉溺水后,小黃及小李的親屬立即下水營救并撥打了救援電話,經醫務人員現場搶救,小劉恢復了呼吸并蘇醒了過來,后被送往醫院治療。次日凌晨,小劉因肺部進水病情惡化,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小劉的父母認為,小劉的兩名舍友在明知小劉不會游泳的情況下還帶小劉前往禁止游泳的區域進行玩耍,且沒有經過小劉父母的同意,導致小劉溺亡,所以兩人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于是小劉的父母將小黃和小李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兩人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而小黃、小李及其父母認為,事故發生時小劉已滿14周歲,具有了對風險的預判能力,且小黃、小李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下水營救并撥打救援電話,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且三人相約去游泳時是同學間的友誼行為,不存在脅迫的情況,溺亡事故的發生,小劉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應該承擔90%以上的責任。
法院審理
馬山縣法院審理該案件后認為:在本案中,小劉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合其年齡、文化程度,其已具備一定的分辨是非、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在明知自己不會游泳仍前往游泳的危險性的情況下,未告知其父母,將自身生命置于危險之中,最終溺水死亡,其對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其死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的出行,作為父母應當知道,對一些帶有危險性的活動,要到場監管。但原告小劉父母作為小劉的監護人,對小劉未盡到妥善、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未能履行好監護人的管教、監督職責,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小劉的死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小黃、小李系小劉的同宿舍同學,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二人明知小劉不會游泳,在未經小劉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仍邀約小劉前去游泳,將小劉的生命置于危險之中,且在事發現場疏于觀察,未能盡到提醒、勸阻以及風險防范義務,導致小劉溺水身亡,特別是被告小黃,還讓其父親開車擅自接送小劉同去游泳,故被告小黃、小李對小劉的死亡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需要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共同努力,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守護其健康、安全成長的第一責任人。所以家長們必須要增強對孩子的安全意識和監護意識,切實承擔起監護的責任,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特別是加強課后、周末、放假期間和孩子結伴外出玩耍時的安全風險教育,給孩子傳授預防溺水、遠離危險的相關知識和技能,增強孩子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最大程度上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讓悲劇不再重演。
河流、池塘、無人看護的水池等區域,看似風平浪靜,實則隱藏著許未知的危險。學校及家長要及時提醒學生,不在水庫、池塘及其他不安全水域的游泳玩耍,不擅自與他人結伴游泳,不在無監護人或老師的帶領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謹防溺水事故發生。
來源:馬山法院
作者:田野 韋富鵬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nnzy.chinacourt.org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
即刻關注“南寧市中級法院”官方微博
打開抖音掃描下方二維碼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官方抖音號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官方視頻號
微信投稿信箱:nnzybgs@163.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