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近期,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走私海南離島免稅商品“套代購”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鄺某某走私離島免稅品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3218899.2元,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判決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海南高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回溯到2021年2月,被告人房某某開始在海南從事走私離島免稅商品違法活動。其起初從廣西北海組織“人頭”到海南幫其代購離島免稅商品,并通過本人及林某、房某彤、詹某華、劉某飛等人的支付寶、微信賬號或銀行卡支付套購免稅商品貨款,并銷售牟利。
2021年3月,房某某與李某某合作,房某某負責組織“人頭”、支付“人頭”費用、挑選套購的免稅商品種類和數量、聯系買家、支付貨款和接收銷售回款等,李某某負責支付貨款、集貨、郵寄免稅品給深圳或廣州的買家和接收銷售回款,具體出資比例不固定,銷售后利潤則按出資比例分配。2021年12月朱某某(另案處理)加入了房某某與李某某的合作中,三人約定房某某、李某某負責出資、到免稅店支付貨款、帶“人頭”提貨過海等,房某某還負責銷售套購的電子產品及接收該部分的銷售回款,朱某某負責出資、組織“人頭”、支付“人頭”費用、運輸免稅品、銷售套購的香化品、接收該部分的銷售回款、給司機支付報酬等,套購的免稅商品種類和數量由房某某和朱某某商定,賬目由朱某某制作,朱某某與房某某對賬,后期朱某某安排陳某某(另案處理)與房某某對賬,之后房某某再與李某某對賬。期間房某某雇傭林某(另案處理)為其打工,月薪10000元,主要負責運送套購免稅商品給買家,有時還幫助房某某支付貨款。2021年7月起,被告人孔某和鄺某某開始與房某某合作走私離島免稅商品,合作具體分工為房某某負責組織“人頭”、支付“人頭”費用、挑選套購的免稅商品種類和數量、聯系買家、支付貨款、接收銷售回款等,孔某和鄺某某負責支付貨款、集貨及使用自己的車輛送貨至深圳或廣州買家處,孔某有時也接收銷售回款,三人具體出資比例不固定,銷售后利潤則平均分配,賬目由鄺某某制作,然后與房某某、孔某對賬。經海口海關核定,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房某某使用資金賬號支付貨款套購免稅商品的完稅價格共計52676244.04元,涉嫌偷逃應繳稅款共計8440002.3元。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李某某使用資金賬號支付貨款套購免稅商品完稅價格共計16224550.24元,涉嫌偷逃應繳稅款共計2821964.22元。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孔某使用資金賬號支付貨款套購免稅商品完稅價格共計7235407.04元,涉嫌偷逃應繳稅款共計1035940.4元。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鄺某某使用資金賬號支付貨款套購免稅商品完稅價格共計6316893.44元,涉嫌偷逃應繳稅款共計920992.28元。房某某在套購免稅商品的過程中,除自行組織“人頭”套購外,還與李某某合作,及與李某某、朱某某三人一起合作。期間,房某某又與孔某、鄺某某二人合作,并雇傭林某為其支付貨款,故李某某、孔某、鄺某某、林某使用資金賬號支付套購免稅商品數額及偷逃應繳稅款,均應計入房某某套購免稅商品的總額及偷逃稅款中。綜上,房某某本人及與他人合作走私離島免稅商品的完稅價格共計82453094.76元,偷逃應繳稅款合計13218899.2元。李某某與房某某合作套購免稅商品61次,該期間房某某支付套購免稅商品貨款共計20022757.32元,涉嫌偷逃應繳稅款3143668.93元,均應計入李某某的套購免稅商品的總額及偷逃稅款中。綜上,李某某本人及與他人合作走私離島免稅商品的完稅價格共計36247307.56元,偷逃應繳稅款合計5965633.15元。孔某、鄺某某與房某某合作套購免稅商品7次,故該期間房某某支付套購免稅商品貨款共計1215323.15元,涉嫌偷逃應繳稅款217870.75元,均應計入孔某、鄺某某的套購免稅商品的總額及偷逃稅款中。綜上,孔某走私離島免稅商品的完稅價格共計8450730.19元,偷逃應繳稅款合計1253811.15元;鄺某某走私離島免稅商品的完稅價格共計7532216.59元,偷逃應繳稅款合計1138863.03元。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房某某被抓獲,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同年8月8日、12月1日,被告人孔某、鄺某某主動到海口美蘭機場海關緝私分局投案。庭審中,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鄺某某表示愿意將其在偵查階段繳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直接轉為罰金,上繳國庫。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孔某的家屬主動代其繳納罰金25萬,被告人鄺某某的家屬主動代其繳納罰金20萬。為此,公訴機關當庭調整量刑建議為對其二人適用緩刑。海口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鄺某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組織、利用他人購買離島免稅商品的資格和額度購買離島免稅商品進行倒賣銷售,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房某某、李某某偷逃應繳稅額分別為13218899.2元、5965633.15元,數額特別巨大;孔某、鄺某某偷逃應繳稅額分別為1253811.15元和1138863.03元,數額巨大,其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應依法懲處。根據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鄺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鄺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上訴,海南高院依法駁回李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及相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組織、利用他人購買離島免稅品的資格和額度購買免稅品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屬于離島免稅“套代購”走私違法行為。在套購活動中,通常將出借個人信息和購物額度,為他人購買、提取、運輸離島免稅品的人員稱為帶貨“人頭”。廣大市民需提高警惕,不斷增強法治意識,堅決遠離離島免稅“套代購”行為!
【責任編輯:李雨聰】
【內容審核:林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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