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辭退員工產生勞動糾紛,有哪些情形勞動仲裁和法院會判定公司違法解除?
(1)公司沒有制定規章制度,或者制度中沒有關于曠工的處罰條款;
(2)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無法作為法定依據;
(3)公司無法證明規章制度已向員工公示告知;
(4)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的違紀行為,公司說曠工,員工說口頭請假了,公司負責舉證;
(5)解除員工未履行告知工會程序,如果公司有工會,未告知必然違法,如果公司沒有工會,部分地區無需履行告知程序;
(6)制度內容不合理,比如一些公司規定員工曠工一天就算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容易被判定處罰過重。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過錯性解除,即使是工傷、患病、三期女職工也不在特殊保護之列,但企業必須滿足依據合法、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的合法性要件。
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企業制定了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但是在實際管理中沒有嚴格執行,制度流于形式,當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企業解雇也可能被判定違法解除。
【案例解析】
劉某2020年4月入職河北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員工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時到崗或需要請假,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遲到、早退或脫崗超過30分鐘,或未經準假而不到崗者,均為曠工。曠工3天(含以上)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與曠工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請假流程為:員工本人填寫假條-大區經理簽字-行政部核算員劃考勤-人力資源部完善休假信息統計表。
但由于銷售崗位工作休息彈性較大,銷售人員經常下午某一個時間段在家,但自下午或下班后工作直至深夜或中午應該休息的時間也在工作,并未實際履行制度中規定的請假流程,只是在微信中向管理部報備,領導不回復視為同意,已形成慣例。
2023年12月13日、14日、15日、16日劉某因處于孕期,以“下雪路滑,居家辦公”在微信上向管理部報備,但沒有得到管理部的批準。
2024年1月30日,公司以連續曠工3天以上,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向劉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生育保險損失,勞動仲裁審理后對于劉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依據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規定:曠工2天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按比例扣發工資,曠工3天(含)以上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與曠工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體現了用人單位對于“曠工”這一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對勞動者所進行的層層遞進式的規范和管理,具有合理性、延續性、層次性的特點。
而依據公司一審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某僅2023年12月一個月就有11天存在工作時間不在崗情形,并且根據劉某提交的與公司主管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劉某作為銷售人員,存在大量的工作時間不在崗情形,劉某與公司主管聊天記錄顯示,劉某在不到崗時,均向單位主管報備,而主管既未回復同意,也未回復不同意,說明雙方已經形成一種默認的狀態,即銷售人員可以工作時間外出開展工作。
公司并未提交存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員工本人填寫假條-大區經理簽字-行政部核算員劃考勤-人力資源部完善休假信息統計表”這一請假流程的情況,亦未提交用人單位對劉某進行批評教育或扣工資的前置懲罰情況,而是在劉某懷孕期間徑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并未體現出該規章制度應有的合理性、延續性、層次性的特點。
說明該請假制度以及懲罰制度已流于形式,并未實際貫徹到位。法律的權威在于實施,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內部自治的“法律、法規”,亦應是如此。
如果作為管理方,用人單位長期怠于管理,對于勞動者的違反規章制度行為長期處于默許狀態,客觀上降低了勞動者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的謹慎注意義務,消減了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嚴重性”程度,故根據責罰相當原則,本案不宜認定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
規章制度系對公司全體員工制定的行為準則,規章制度的規定中針對特殊個體不合理的情況難以避免。公司以此為由,在劉某懷孕期間徑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合理,應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劉某經濟補償28890.24元、生育津貼補償1901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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