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破產法治建設暨企業破產浦東新區法規實施三周年研討會在華東政法大學長寧校區交誼樓舉行。此次研討會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導,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中國法治化營商環境研究院、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共同主辦,華政虞偉慶金融法律研究院協辦。2022年1月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破產制度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浦東法規》)正式施行。本次研討會聚焦破產法治前沿問題與破產創新制度實踐,深入討論推進破產制度改革、加強破產法治供給、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提升破產審判質效,促進破產法治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審判委員會原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杜萬華,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閻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林曉鎳,華東政法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中國法治化營商環境研究院院長羅培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朱丹,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會長韓長印出席研討會,來自市人大法工委、浦東新區人大監司工委,市發改委、浦東新區發改委,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浙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政法學院,市高院、市三中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臺州市中院、張家港市法院、浦東法院的有關領導、專家學者、法官代表,市管協、市清協、浙江省管協的代表等約百人參加本次研討。
華東政法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中國法治化營商環境研究院院長羅培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朱丹致辭。
羅培新指出,高效率的破產制度框架是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上海作為世行營商環境評估的指標城市,近年來全方位大力度加強改革系統集成,不斷完善破產審判配套機制,著力提升破產辦理效能,取得積極進展。在法規制定上,三年前,市人大常委會大力推動浦東新區破產領域法規制定工作,浦東新區破產審判工作由此邁向新的高度。在法規貫徹落實上,浦東法院已先后出臺三個實施規則,分別對重整保護制度、管理人履職情況個案監督與指導、破產申請人提名管理人等加以細化規定,并對多項制度創新進行了實踐探索。在學科體系構建上,為適應營商環境法治體系構建,華東政法大學積極推進新興學科專業建設和一流政法大學建設,與上海市發改委聯合舉行中國法治化營商環境研究院揭牌儀式,旨在通過建立常態化研究探討交流機制,積極搭建破產法研究隊伍,加強與多家單位的合作,提高學術研究對破產法治改革的貢獻能力、社會服務能力。在助力立法完善上,營商環境法學的發展對進一步推動破產法治完善、助力破產法修改,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穩中求進推動立法工作高質量發展。
朱丹介紹了浦東法院在創新破產審判機制,落實《企業破產浦東法規》方面的工作:一是堅持服務大局,推進法規制定。積極參與《企業破產浦東法規》起草制定和調研評估。成立工作專班積極提出立法及法規修訂建議。二是加強法規適用,深化司法實踐。制定出臺4部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實施細則,積極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各項創新制度。三是創新破產機制,提升救治效能。成立專門破產審判庭集中管轄相關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積極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拯救困境企業,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構建預重整機制。四是強化協同共治,優化營商環境。建立由區發改委、區法院共同牽頭,16個部門參加的府院協調機制。凝聚市場、行政、司法合力,探索企業經營困境預警和預重整提示機制。五是延伸司法職能,增強司法權威。通過各類法治宣講和培訓活動解讀和介紹《企業破產浦東法規》。連續三年發布破產審判工作報告及典型案例,提升《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影響力。下一步,浦東法院將進一步提升服務大局效能,進一步提升《企業破產浦東法規》適用水平,進一步完善破產審判機制,進一步提升協調聯動合力,全力護航浦東推進高水平改革開放。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林曉鎳,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閻銳講話。
林曉鎳指出,張軍院長在上海法院調研時提出上海法院“四個表率”的定位,進一步明確了上海法院的目標任務和發展方向。上海是我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先行者,浦東法院作為服務保障浦東新區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前沿陣地,要做排頭兵中的排頭兵、先行者中的先行者,發揮改革先鋒作用。一是圍繞中心,抓好法規貫徹落實,實現服務大局新作為。上海法院高度重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浦東法院要從優化我國辦理破產營商環境的高度,抓好《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實踐探索,增強上海破產法治供給,加快打造破產辦理的“浦東模式”。二是聚焦效能,抓實審判主責主業,邁上破產審判新臺階。樹立并貫徹破產保護、企業挽救、破產預防等現代化破產審判理念;加強疑難復雜案件及重點行業破產案件辦理;深化府院協調,推進府院聯動一口對接,破產事務集成辦理。三是創新驅動,抓牢審判機制建設,取得破產改革新成效。推動《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創新機制落地,將成熟機制納入《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完善預重整制度,積極引導市場力量參與司法程序前的企業救治。四是強基固本,抓穩專業隊伍建設,激發破產審判新活力。在政治建設、業務建設、職業道德建設上一體化推進專業化破產審判隊伍建設,著力鍛造忠誠干凈擔當的破產審判隊伍。
閻銳指出,上海正按照中央要求,積極推動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引領區的建設承載了為國家“試制度、探新路”的重要使命。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要求,立足浦東改革創新實踐需要,突出創新性和變通性,制定企業破產等領域的浦東新區法規,不斷形成與支持浦東“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三年來,浦東法院認真貫徹實施《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在加強破產審判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立審執破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探索預重整制度等方面內容豐富、成果突出。一是要提高站位,繼續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加強《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完善府院聯動機制,發揮破產保護功能,提升破產案件辦理質效,更好地維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二是基于問題意識目標導向,迭代更新系列實施規則。浦東法院陸續推出的《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實施規則,既是基于實踐中的先行先試對《企業破產浦東法規》有效的實踐積累,也對破產制度整體完善具有重要的探索意義,要滾動完善、適時完善,不斷積累新的制度經驗。三是加強信息交流,及時溝通共同研究。對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梳理、及時總結,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溝通研究。同時,也希望破產法學界的理論工作者與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共同為完善企業破產法治、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新的貢獻。
研討會開幕式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鄭天衣主持。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俞巍發布《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法規情況報告(2022年-2024年)》和《破產審判適用浦東新區法規典型案例(2022年-2024年)》。
俞巍通報了浦東法院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法規的基本情況。三年來,浦東法院圍繞服務浦東改革發展大局,構建企業退出快速通道,打造重整和解制度鏈條,形成合力整體推進格局,夯實破產審判隊伍根基等方面,著力貫徹落實《企業破產浦東法規》。2022年至2024年,浦東法院共受理破產、強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訴訟案件3,171件,收案數量穩中有升,小微企業占比約七成。不同類型企業的破產、強制清算案件呈現不同特點,傳統行業轉型升級加速優勝劣汰,服務業輕資產類小微企業占比較多,類金融行業波及面廣涉眾性強,房地產企業上下游產業鏈共振效應明顯,高新技術行業資產處置專業技術要求高。關于《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司法實踐,俞巍指出,浦東法院在簡易破產程序、財產快速查控解封處置機制、提名管理人制度、重整及預重整制度、管理人履職評價監督機制、府院協調機制、破產信息共享公示機制等7個方面強化創新制度落地,經過近三年的司法實踐,《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各項創新制度實施效果逐步顯現,創新制度適用率逐年上升,影響力逐步增強,針對性逐步提高,便利化程度不斷提升。最后,俞巍就2022年至2024年期間浦東法院破產審判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10個典型案例進行了介紹,這些案例在積極實踐浦東法規創新制度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也反映了優化完善企業破產制度方面的成效。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庭負責人徐勁草發布《關于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法規的實施規則(四)》。
徐勁草發布并介紹了浦東法院制定的《關于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法規的實施規則(四)》,該規則是對《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五條預重整制度的細化,共8個部分34個條文,以市場化法治化的預重整制度構建為目標,遵循意思自治、誠實守信、合法有序、經濟高效的基本理念,主要在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規范預重整程序,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預重整的協商談判及方案表決均在庭外由當事人自行完成,規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了預重整市場化的基本屬性。二是提供制度指引,保障程序有序運行。規則為預重整提供較為充分的制度指引,體現了預重整法治化的基本屬性,對表決程序及決議效力、效力延伸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定。三是依法運用司法權限,法治化推動預重整進程。規則體現了司法以法治化方式對預重整進程的適度介入,規定了有條件地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預重整終止與程序轉換等。四是簡化程序銜接,提高制度運行效率。規則明確了預重整轉入重整程序后部分事項的簡化處理。
主旨演講環節由華東政法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中國法治化營商環境研究院院長羅培新主持。
杜萬華
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副部級專職委員
二級大法官
題目
《以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 推動我國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建設》
杜萬華指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為進一步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指明了方向,也為我國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杜萬華結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圍繞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的理念認知、價值定位、體系構建等方面,對破產的“認識”問題進行了深入的闡述:一是如何正確理解破產制度在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地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七個聚焦,其中聚焦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居于首要位置,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三大改革措施。全會首次以黨的文件規定破產制度并將破產制度上升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具有劃時代意義,為下一步破產制度體系、破產主體制度、破產配套制度、破產工作機制的建設與完善指明了方向。二是如何建立適應我國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破產制度。從破產性質特征來看,破產制度應當是依法對破產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從主體角度來看,應當建立適應不同市場主體的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建立完整的企業法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完整的非法人組織破產保護法律制度、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從破產方式的類型來看,應當建立不同的破產保護類型,建立完整的司法重整制度、完整的司法和解制度、完整的破產清算制度。從破產制度的主輔角度來看,應當建立完整的與破產制度實施相適應的配套制度和工作運行機制。三是如何正確認識市場經濟條件下破產現象和破產制度的關系。破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現象,破產法律制度不是惠澤特定的某個主體,而是惠澤整個社會的法律制度;破產法律制度不僅是治理經濟,也是治理社會的重要法律制度;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破產保護法律文化,加強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宣傳。
韓長印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會長
題目
《如何重建當前的重整制度》
韓長印圍繞破產類型區分、重整功能定位、重整制度革新與重塑等方面,對完善重整制度提出建議:一是需要結合當前經濟形勢重新認識和重建重整制度。破產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種程序在功能或目標定位上有所差別。破產清算是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實現總括性的債務清償。破產和解的目標是維持企業營運價值,可以避免債務風險向企業主個人傳導。破產重整固然有總括集體清償之目的,但其路徑是維持企業法人人格,以通過持續經營獲取營運價值來實現最大化集體清償,因此需要在強調集體清償和最大化清償的同時,重視企業挽救功能和挽救工具的使用。二是企業重整需要甄別非破產法尤其是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和規則,有針對性地予以遵循或變通。三是圍繞挽救工具的使用和最大化總括清償目標,對重整投資、收益分配、債權人支配等諸多與公司組織法相關聯的制度要素進行組合,其規則范圍超越于總括執行之外,屬于“破產挽救方案”的一部分。具體說來,可針對重整的不同階段進行規則重塑。包括重整程序的啟動、營業保障措施、公司治理、融資和股權交易、重整計劃的提交、重整計劃的內容、重整計劃的表決、重整計劃的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重整程序的終結等至少10個方面,均需要做出制度要素方面的優化和重構。
許德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題目
《破產撤銷制度的理論進展》
許德峰闡述了破產撤銷制度的理論基礎與實踐發展,從五個方面對以責任財產理論視角理解破產撤銷展開論述:一是以責任財產視角認識債權的性質。債權是以債務財產為基礎的權利,雖被稱作“對人權”且其實現取決于債務人的行為,但因無法就債務人人身進行強制執行,故從責任財產角度“債權”已不再直接指向債務“人”,而是一種指向財產的權利。二是責任財產制度的倫理基礎。作為自發的社會準則,清償債務具有很強的正當性,要求債務人應以其全部財產供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不得惡意削減其財產以逃避債務。三是破產撤銷權的重心在于否定欺詐性的財產變動。債之保全制度所“保全”的,并非債權本身,而是債權實現的基礎即財產,債權人撤銷的并非行為本身而是轉移財產行為的效果,其目的是回復責任財產的異常變動。四是代位權的實質是以充實責任財產為目的的債權收取授權。從責任財產的角度觀察,代位權是用于保障“債務人對外債權”這一責任財產的制度,債權人代位收取債權是以“管理人”身份增加了債務人責任財產,以便債務人的各債權人就該財產受償。五是責任財產觀念是公司債權人保護規則的理論內核。債務人責任財產的相關原理及直接建立在該原理上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是公司法上各類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基石。雖然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與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在內容上各有側重,但內在機理相通。
本專題由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俞秋瑋主持。與會嘉賓分別從營商環境與破產法指標化的關系、破產管理人選任的模式改進、環境債權與破產保護、以管理人履職實踐助力營商環境建設、強化浦東引領區法治保障、破產法治的安定性發展性國際性等方面對破產法治與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展開深入討論。
俞秋瑋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黨組成員、副院長
高絲敏
清華大學法學院
副院長、長聘副教授
石一峰
浙江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何歡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季諾
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副會長
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
詹朱寧
上海市浦東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改革協調處主任科員
曹克睿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商事(破產)審判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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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題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商事(破產)審判庭副庭長陸淳主持。與會嘉賓分別從江蘇個人債務清理的實踐情況、地方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個人破產立法的基本邏輯和具體構造、浙江個人債務清理的實踐情況、個人破產立法與破產法修改及小微企業破產制度的關系等方面對個人破產制度構建與實踐探索進行了詳細闡述。
陸淳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商事(破產)審判庭副庭長
吳丹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黨組成員、副院長
錢為民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破產審判庭庭長
殷慧芬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副教授
任一民
浙江省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副會長
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
章恒筑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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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題由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華政虞偉慶金融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伍堅主持。與會嘉賓分別從事實破產中的董事義務、上海法院破產衍生訴訟案件辦理的實踐探索、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破產案件辦理相關問題、破產前程序和大清算理念的探索與實踐、破產辦理市場化理念的更新和優化等方面對高質量辦理破產與破產法修改進行深入交流。
伍堅
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
華政虞偉慶金融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
程威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副研究員
夏青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破產案件審判庭庭長
李業亮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破產審判庭副庭長
鄒慷行
上海市企業清算協會
秘書長
徐子良
上海破產法庭
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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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閉幕式由華東政法大學人事處處長、經濟法學院教授季奎明主持。
華東政法大學黨委常委、經濟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楊忠孝以“全面深化改革破產法治的定位和再定位”為題對本次研討會作出總結,指出本次會議堅持問題導向,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進行了有益探討,并在實踐基礎上對復雜法學問題進行了分析,對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完善破產法的理論研究、制度創新、實踐探索具有積極意義。對于未來的破產法治建設,楊忠孝提出了四點建議:一要進一步堅持為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法律基礎的更高定位研究破產法問題,落實可持續發展的破產法治觀,為增強經濟韌性發揮作用;二要堅持進一步樹立以服務國家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定位討論破產法治建設問題,建立更透明、規范、有效、繁榮的破產制度;三要始終堅持積極研究破產法前沿問題,發揮破產法在增強制度信任、法律信任和社會信任方面的特殊作用;四要堅持全面優化完善破產法治理技術性規范與實施機制的研究思路,既要構建自身精細的基礎規范和框架,又要充分借鑒其他法律制度的治理模式。
素材提供丨破產審判庭
本版文字丨徐勁草、岑詩韻、易星、阮夢雅
本版攝影丨董雪皓
責任編輯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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