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戴某原系××大樓合同工,1994年××大樓由國營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戴某入股1萬元成為公司正式員工。1997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期間,戴某在××大樓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收款員工作。2000年3月,戴某離職,但在此期間,公司并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12月22日,原××大樓有限責任公司注銷,其資產、債權、債務均由XX公司承擔。2022年12月15日,戴某等四人向XX公司提出補繳養老保險的申請,但被拒絕。2023年4月20日,人社局作出《勞動保障監察案件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戴某等四人的投訴已經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2年查處期限,不符合受理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戴某于2000年3月離職,自此原××大樓有限責任公司不再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法行為已實行終了,應當從此時開始計算2年的期限。2023年4月19日,戴某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已超過2年的期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認為戴某的投訴已經超過了2年的查處期限,人社局據此作出《勞動保障監察案件不予受理決定書》并無不當。
【行動建議】
及時維權:
勞動者在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避免因超過法定期限而無法獲得救濟。
保留證據: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應保留與社會保險繳納相關的證據,如工資條、勞動合同等,以便在維權時提供佐證。
【相關法條】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考案例】
1.(2018)粵71行終1914號: 廣州市番禺創信鞋業有限公司、廣州市南沙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審行政判決書
2.(2018)粵71行終1933號: 廣州市番禺創信鞋業有限公司、廣州市南沙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審行政判決書
3.(2018)粵71行終3287號: 廣州市番禺創信鞋業有限公司、廣州市南沙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審行政判決書
4.(2017)粵0606行初1112號: 佛山市南海區下柏自來水廠與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
5.(2019)粵0605民初11074號: 佛山市南海里水美輝制帽有限公司與農玉丹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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