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律師經常和大家強調,有占地必有補償。那反過來問,是不是只要給了錢,就能占地了呢?答案為否定的。因為想要占用農民土地,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依據相關法律條款,土地征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需求,并需預先通過省政府或國務院的正式批準,遵循法定程序后方可執行。
因此,任何項目欲占用土地,并非僅憑資金充足或向被征收方提供補償即可隨意進行。對于土地用于建設項目的情形,法律設定了嚴格的規定。
1、建設項目須完成審批流程
建設項目必須獲得省政府或國務院的批準,完成項目的審批與核準;同時,建設方需向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建設用地申請,通過用地預審,并需土地規劃部門批準,取得用地規劃許可。
2、占用農用地需辦理轉用審批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項目若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按國務院規定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建設項目不得直接占用農民土地
《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除外。
綜上所述,除建設鄉鎮企業、村民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均不得直接占用村民土地。且集體土地的征收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征收為國有后再劃撥給相應主體進行建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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