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H科技公司破產重整案——探索重整保護創新制度,支撐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破局重生
案例二 S實業公司破產重整案——以重整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助力養老產業健康發展
案例三 S研磨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貫徹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靈活轉換程序、強制批準重整計劃
案例四 Z貿易公司破產清算轉和解案——適用破產和解制度并快速變價資產提高債權清償率
案例五 W凈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案——發揮府院協調作用,“救”“治”并重促進小微企業煥發生機
案例六 Y科技公司破產清算案——采取靈活財產變價方式,提升辦理破產質效
案例七 Y金屬公司破產清算案——涉危險品破產財產處置應堅持生態安全優先
案例八 T文化傳播公司破產清算案——促成衍生訴訟和解,實現債權清償率“零突破”
案例九 S金屬制品公司破產清算案——創新破產財產解封處置制度,高效推進破產程序
案例十 Z投資公司破產清算案——正確適用提名管理人制度,依法審查被提名人資格
案例一 H科技公司破產重整案——探索重整保護創新制度,支撐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破局重生
該案在重整程序中適用重整保護創新制度,對兩名故意不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依法認定其失權,確保重整程序依法運行。
案 情
H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從事中醫藥、生物制品、生物技術、保健食品的研發,注冊資本為430萬元。2021年,債權人因民間借貸糾紛將H科技公司訴至浦東法院,訴訟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因H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向浦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強制執行,發現H科技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浦東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2年11月,債權人以H科技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浦東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算。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H科技公司符合破產原因,于2023年1月10日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審 理
H科技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向浦東法院提交重整申請書,表示該公司的主要資產為發明專利,均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其中“抗癌胚抗原抗體及其應用”為核心專利。破產受理前該公司正在研發抗腫瘤單抗新藥,系國家扶持產業,已通過一期臨床實驗,應用前景廣闊,具備較高的社會公共價值。2024年1月29日管理人正式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計劃采取企業存續式重整模式,重整投資人取得股權后承接企業名下的全部非貨幣資產、業務模式等,并繼續推進臨床試驗,保障重整企業再生,提升社會價值和科學價值。審理中,有3名債權人拖延不申報債權,債權金額共計25,674,338.08元。管理人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破產制度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六條關于重整保護的創新規定,向債權人發送《債權申報通知和失權后果告知書》,提醒已知債權人依法及時行權。有1名債權人在收到管理人的《債權申報通知和失權后果告知書》后進行了申報,另有2名債權人仍表示不申報,管理人據此告知其視為放棄債權,將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認定的失權債權金額總計24,926,138.08元,債權人未提出異議。重整期間,法院指導管理人積極履職,解決投資人招募、重整資金籌措遇困等問題,最終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其中普通債權人組人數、金額均以100%的比例表決通過。2024年2月20日,浦東法院裁定批準H科技公司的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意 義
《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無正當理由未申報債權的失權制度,對于存在拒絕申報故意的債權人,應視為放棄債權,從而激勵已知債權人及時申報,規制惡意拒絕申報行為。浦東法院制定《關于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法規的實施規則(一)》,對制度的具體適用進行細化。本案堅持規范告知和審慎認定失權的原則,一是規范送達流程,確保債權人知悉債權申報要求及未按期申報的失權后果;二是嚴格界定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如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系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事由,則不適用失權制度。本案債務人企業系高新技術企業,藥物研發系國家扶持產業,具有較高的社會公共價值。浦東法院在審慎認定企業破產原因并評估重整價值后,及時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并通過適用重整保護制度,規制在破產程序中惡意不申報債權的行為,確保重整程序依法運行,為企業重生提供支持。
案例二 S實業公司破產重整案——以重整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助力養老產業健康發展
該案一是通過重整盤活企業原有資產,保障“銀發經濟”發展;二是適用提名管理人制度,高效推進重整事務辦理。
案 情
S實業公司成立于上世紀末,注冊資本1億元,主營業務為養老護理項目開發與建設,已完成某養老產業園區前期基礎建設,并獲得部分行政審批,但因資金鏈斷裂、高額關聯擔保等問題陷入債務危機。2022年2月7日,債權人某科技公司以S實業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喪失清償能力,擁有優質資產、具備重整可能為由,向浦東法院申請S實業公司破產重整,并依據《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名某律師事務所為本案管理人人選。浦東法院依法審查債權人主體資格、S實業公司資債結構和重整可能性等要素后,于2022年2月8日裁定受理對S實業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
審 理
為選任破產管理人,浦東法院采用任職人選、任職條件書面審和聽證審相結合的審查模式,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認相關各方具有共識的基礎上,于2022年2月17日指定被提名人擔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逐步推進資債調查、已知債權申報通知與審查、潛在投資人排摸、投資人招募等工作。2023年4月,管理人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擬依托原有的養老產業基礎設施,與專業養老運營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醫院、研究所開展“保險+醫養”合作經營,打造醫養結合養老社區。2023年5月6日,通過遠程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表決重整計劃草案。除權益未受調整的職工債權組、社保債權組和稅收債權組依據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外,重整計劃草案獲得出資人組和普通債權組人數、金額均為100%的比例表決通過。2023年5月30日,浦東法院裁定批準S實業公司的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重整投資款已支付到位并按計劃向債權人分配清償完畢,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已執行并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意 義
本案系《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實施后成功審結的首例破產重整案。S實業公司雖陷入經營困境,但其名下產業園區的前期基礎建設基本完成,也曾獲得行政審批,具備繼續推進養老社區建設的可能性。本案審理過程中秉持重整價值最大化原則,招募具有從事養老護理、健康管理等相關背景的投資機構作為重整投資人,由其繼續注資盤活原有資產,努力建設集醫療、保健、頤養為一體的醫養社區。在重整計劃提交后,法院指導管理人審慎認定權益未受調整或影響的債權范圍,合理設置表決分組,采用線上延時表決方式,在重整計劃的表決程序中兼顧公正和效率,彰顯重整制度對困境企業的保護救治作用。
案例三 S研磨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貫徹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靈活轉換程序、強制批準重整計劃
該案一是通過市場化手段激發企業重整價值,及時將破產清算程序轉換為重整程序;二是通過法治化路徑,依法強制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保障重整程序順利推進。
案 情
S研磨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16日,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公司主營業務為拋光膏制造、加工,制筆零件加工,金屬表面加工,建筑材料、日用百貨、五金工具的銷售等領域。因受經濟周期、經營管理不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S研磨公司資金鏈斷裂,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生產經營難以為系。2023年8月24日,5名自然人債權人以S研磨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浦東法院申請S研磨公司破產清算。浦東法院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受理對S研磨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審 理
案件受理后,根據管理人接管情況,S研磨公司名下有一處建筑面積4,500余平方米的六層廠房,該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劃撥,處置可能面臨繳納高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該處房產已設立抵押,同時被出租給他方使用。此外,有債權人主張其為部分樓層房產的所有權人,僅因政策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為盡力挽救企業,管理人通過多個平臺發布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并組織召開投資人遴選會,經過多輪競價,最終某電子商務公司以4,950萬元最高報價入選重整投資人。鑒于已有意向投資人且S研磨公司具備重整價值,符合重整條件,浦東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裁定對S研磨公司破產重整。2024年5月27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獲得有財產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高票表決通過。因窮盡各種方式仍無法與持有S研磨公司70%股權的股東張某取得聯系,無法獲取其對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的表決意見,故出資人組表決未獲通過。考慮到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的權益調整方案公平、公正,且充分利用了公司資產的地理優勢,有助于恢復公司的經營活力,提高債權人清償率,經營方案具備可行性,浦東法院于2024年7月9日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意 義
從市場化、法治化兩個維度完善企業破產制度,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和市場資源高效配置,是《企業破產浦東法規》企業破產制度創新的目標。一是通過市場化手段,準確識別企業重整價值,擴大重整投資人的招募范圍。針對企業核心資產重整價值高,但存在權屬爭議、土地用途、房屋面積等多項歷史遺留問題的實際情況,廣泛發布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充分發揮市場智慧,促進重整方案優化,平衡重整各方利益,最終以重整投資人受讓債務人股權的方式取代傳統房產處置,同時重整投資人額外支付400余萬元用于清償稅款債權、普通債權并支付破產費用。通過靈活方式既保留并盤活企業核心資產、激發企業重整價值,又避免歷史遺留問題可能導致的房產過戶障礙,促成國家利益與債權人利益共贏。二是通過法治化路徑,助力瀕臨破產的企業重返市場、重綻生機。在有效識別企業重整價值的基礎上,及時將破產清算程序轉換為重整程序,最大程度提升全體債權人的清償率。在股東失聯,出資人組表決不能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審查法院強制批準的各項法定條件,及時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保障重整程序順利推進。
案例四 Z貿易公司破產清算轉和解案——適用破產和解制度并快速變價資產提高債權清償率
該案一是積極適用財產快速變價機制,將多項商標組合成資產包,通過網拍快速處置;二是將破產清算程序轉換為和解程序,實現各方共贏。
案 情
Z貿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以預包裝食品批發為主營業務的小微企業,注冊資本為200萬元。2018年,債權人某保鮮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將Z貿易公司訴至浦東法院,訴訟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因Z貿易公司未按期履行全部付款義務,某保鮮公司向浦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Z貿易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浦東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某保鮮公司遂以Z貿易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浦東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算。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Z貿易公司符合破產原因,于2022年8月16日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審 理
案件受理后,浦東法院經全面梳理調查發現,Z貿易公司債務規模不大、結構相對簡單,但現存資產價值較低,預判尚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但該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表達了繼續經營公司的強烈愿望。浦東法院認為本案具備和解可能性,遂指導管理人與該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積極溝通,闡述破產和解制度的優勢,鼓勵相關人員籌集資金、展開自救,促使Z貿易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初步合意。此后,Z貿易公司及時提交破產清算轉和解申請書,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2022年11月29日,浦東法院裁定Z貿易公司和解,積極推進破產和解程序。Z貿易公司名下20余項注冊商標經網絡拍賣快速變價,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全體債權人均可在2023年1月30日前獲得清償,其中職工債權及社保、稅收債權清償率為100%,普通債權清償率為11%。2023年1月9日,浦東法院裁定認可Z貿易公司的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和解協議現已履行完畢,Z貿易公司在執行程序中的限制措施均已解除。
意 義
本案在挽救危困企業和保障債權人利益、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關于破產財產快速變價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探索。一是精準識別破產和解可能性。本案債務人屬于輕資產企業,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模擬清償率為零,預計資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但債務人具備債務結構簡單、規模可控的特點,股東留存經營主體意愿強烈,因此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具備議價談判促成破產和解的可能性。二是資產快速處置與股東融資自救并進。一方面敦促債務人股東積極籌措資金推動和解進程,另一方面將現存多項商標組合成資產包,通過網絡拍賣在20天內處置完畢,使得可供清償資產進一步增多。通過清算轉和解,債務人企業得以成功挽救,不僅職工債權及社保稅收債權得以全部受償,本無望任何清償的普通債權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實現各方多贏的效果。
案例五 W凈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案——發揮府院協調作用,“救”“治”并重促進小微企業煥發生機
該案一是積極適用破產簡易程序,引導各方在短期內通過自行和解方式化解債務糾紛;二是依托府院協調機制,在信用修復、稅收優惠、勞動者權益保障等方面溝通聯動,體現“救”“治”并重。
案 情
W凈化設備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9日,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是一家主要從事凈化設備、環保設備維修、銷售的小微企業。債權人汪某系該公司已離職的員工,因雙方存在勞動合同糾紛,汪某訴至法院,并在訴訟中與W凈化設備公司達成調解。后因W凈化設備公司未依約履行,汪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暫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2月,汪某向浦東法院提出對W凈化設備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W凈化設備公司符合破產原因,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審 理
案件受理后,針對本案債權債務關系簡單且債務人法定代表人希望保留企業繼續經營的情況,合議庭釋明引導債務人、債權人通過和解方式解決債務。經過各方努力,歷時2個月時間,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將清償款項支付至管理人賬戶,各債權人的債權獲得100%清償,債務人也得以存續經營。浦東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協調屏蔽失信、限高措施,并支持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案件審結之后,浦東法院延伸審判職能,一是指導管理人向企業提出建議,引導企業規范經營,降低經營風險;二是聯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就企業在勞動者權益維護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約談提醒,助力企業誠信經營;三是走進企業聽取法治需求,就企業關心的信用修復、稅收優惠等問題,積極展開協調支持,幫助企業煥發新生。
意 義
本案通過“救”“治”并重,彰顯小微企業破產保護更佳效果,在兩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一是注重破產保護,強化自行和解制度的適用。基于小微企業債權人數量少、債務規模小的特點,積極適用簡易破產程序,指導管理人加強溝通,引導各方在短期內通過自行和解方式化解債務糾紛。二是依托府院協調機制,切實發揮法院在破產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統籌推進企業破產相關工作。浦東法院聯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企業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約談改進,保障職工權益;積極與稅務部門溝通協調,使和解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回應企業在信用修復方面的需求,引導、協調和解企業解除以往因經營不善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使企業得以存活,繼續運營,體現了對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的共同保護。
案例六 Y科技公司破產清算案——采取靈活財產變價方式,提升辦理破產質效
該案適用破產財產快速變價制度,通過對破產財產進行整體打包處置,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直接變價處置,取得良好效果。
案 情
Y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主要從事基因科技、生物科技、醫藥科技領域的技術開發。2021年起,受市場環境變化、股東糾紛、經營不善等影響,后續融資未能成功導致資金鏈斷裂,公司陷入經營困境。2022年10月20日,債權人何某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申請Y科技公司破產清算。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Y科技公司符合破產原因,于2022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審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到的債務人貨幣資金僅4萬余元,審核確認的債權高達4,679萬元。除貨幣資金外,債務人名下主要財產包括2筆大額應收款,3家對外投資股權,若干實驗室設備,5個商標、15項專有專利、29項共有專利、8項尚在申請中的專利及4項著作權等資產。財產中的設備由于存管分散,面臨處置周期較長、變價價格不確定的問題;應收款和對外投資的回收可能性較低;專利的受眾范圍較窄,拆分零散處置不利于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考慮到債務人財產的現狀和特性,浦東法院指導管理人適用破產財產快速變價機制。在充分聽取債權人意見并及時披露交易信息的基礎上,管理人與資產買受人經過多輪溝通協商,最終確定了以整體變賣的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的變價方案,并獲得全體債權人表決同意。在法院監督指導下,管理人在4個月內完成了全部資產的交易及過戶交割,共計回收3,720萬余元并及時向全體債權人進行分配,職工債權及社保稅收債權的清償率達到100%,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70.88%。2023年10月27日,浦東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意 義
本案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采取靈活的破產財產變價方式提高債權清償率,降低破產成本,提升辦理質效。審理中,浦東法院指導管理人對特殊類型企業的核心資產進行梳理,在財產變價環節中積極貫徹企業資產整體轉讓的原則,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十二條關于破產財產快速變價的創新機制,在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及知情權的基礎上,對破產財產變價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通過對破產財產進行整體打包處置,避免了零散出售導致的價值貶損,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極大提高債權人清償率。另一方面,在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突破傳統的拍賣方式進行變價,大幅提高資產處置效率,實現辦理破產提質增效。
案例七 Y金屬公司破產清算案——涉危險品破產財產處置應堅持生態安全優先
該案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破產財產處置與危險廢物合法化處置有效結合,實現了確保生態安全與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的有機統一。
案 情
Y金屬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冊資本為550萬美元,主要從事外高橋保稅區內精密電子產品的金屬外殼及模具生產和開發等業務。因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至2022年6月已無力繼續生產經營,后于2022年8月5日向浦東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公司已具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破產原因,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審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在對Y金屬公司清產核資中發現,該公司廠區內留存有一條鋁氧化生產線,生產線的存儲槽內遺有大量的濃硫酸、濃硝酸等危險廢物共計105.08噸。這些危險廢物有劇毒、強腐蝕、易揮發,如不能妥善處理,不但影響破產企業財產的安全性及變價處置的可行性,更易發生人員傷亡及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嚴重后果。浦東法院了解到該情況后,立即要求管理人開展安全維護工作,并指導管理人探索創新財產處置模式,將財產處置工作與危險廢物合法化處置有效結合,形成處置方案:一是確定由競買人負責落實危險廢物處置工作,在提交競買登記材料時需提交危險廢物處置預案并繳納危險廢物處置保證金;二是由管理人對競買人提交的預案、處置單位的資質進行詳細審查,審查通過后報法院備案并給予競買人網絡拍賣競買資格;三是待最終確認的買受人競買成功且依承諾合法處置完畢所有危險廢物后,再由管理人退還其先期繳納的危險廢物處置保證金。此后,擬處置財產通過網絡拍賣順利成交。為監督該批危險廢物的處置工作,浦東法院繼續指導管理人協同買受人依照預案開展危險廢物處置工作,合議庭成員與管理人共同前往廠區,與買受人、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以及廠房所有方現場溝通,要求各方擔負好環境保護重任,防范安全責任事故。最終經過多方共同努力,廠區內留存的全部危險廢物由具備專門資質的處置單位一次性無害化處置完畢,并出具處置結果告知函。
意 義
本案是浦東法院在辦理破產中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生態安全優先的有益實踐。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破產財產處置中堅持生態安全優先和綠色發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底線,積極探索科學、高效、可行的財產處置模式,由法院進行全流程監督,并進行處置方案、買受人資質以及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結果的審查,實現了確保生態安全、債權人權益保護以及破產財產處置價值最大化的有機統一。
案例八 T文化傳播公司破產清算案——促成衍生訴訟和解,實現債權清償率“零突破”
該案針對教培機構清償率低的痛點,指導管理人提起相關衍生訴訟,并力促協商讓債務人相關人員主動返還追收款項,最大限度提高債權清償率。
案 情
T文化傳播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5日,注冊資本為30萬元。公司主要從事少兒舞蹈培訓,由于市場變化和經營管理不善,T文化傳播公司資金短缺,經營收入無法覆蓋場地租金、員工工資和老師課時費等經營費用,最終導致四家門店全部關閉、停業,逾三千名學員的學費未能返還,由此爆發了學員討要學費、家長圍堵法定代表人等群體性事件。2023年4月14日,T文化傳播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浦東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浦東法院經審查于2023年5月6日裁定受理T文化傳播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 理
案件受理后,浦東法院組織召開T文化傳播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根據企業破產法“雙過半”的表決規則,由于代表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未過半,《財產管理方案》《財產變價方案》等均未表決通過。部分債權人情緒激動,認為相關人員存在逃廢債的主觀惡意,且在經營過程中存有違法損害T文化傳播公司利益的行為,要求相關人員對T文化傳播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會后,合議庭剖析了案件推進過程中的問題,T文化傳播公司注冊資本已全部實繳,管理人接管到的現有財產尚難以覆蓋破產費用,若徑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T文化傳播公司全部債權的清償率為零,對300余名債權人提出的質疑無法作出有效回應。在此情形下,為全面調查T文化傳播公司的財務狀況,法院與T文化傳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東劉某積極溝通、分析利弊,其最終同意墊付審計費用。經審計,破產前三年內T文化傳播公司凈資產金額均為負數,且持續處于虧損狀態,而此期間4名股東仍存在以“獎金”“工資”“股權轉讓款”等名義從公司支取款項的情況。在合議庭的監督下,管理人共向浦東法院提起4起衍生訴訟案件,就股東在經營期間以收入、分紅、股權轉讓款的名義從T文化傳播公司取得的款項進行追索。上述案件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主持,管理人與股東積極調解,股東主動退還相關款項96萬余元,上述案件均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管理人就歸集財產向各債權人進行分配,19名職工的職工債權得到全額清償,包括學生家長等在內的334名普通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達30.54%。
意 義
管理人是否具有相當的履職能力、管理人的履職過程是否順暢,關系到破產案件的辦理質效。《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十九條規定對管理人履職的支持和監督,法院應當建立管理人履職情況個案監督和指導機制,在加強管理人履職保障的同時,促進管理人整體執業水平的提升。本案中,法院積極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職,針對破產教培機構低清償率的痛點,通過協商讓債務人相關人員墊付審計費用,扭轉了無資金審計和訴訟的困境,為財產追收打開局面。相關衍生訴訟提起后,引導管理人加強與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溝通,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暢通債權人信息獲取渠道和意見發表途徑,積極推進與股東的調解,有效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最大限度提高債權清償率。
案例九 S金屬制品公司破產清算案——創新破產財產解封處置制度,高效推進破產程序
該案適用破產財產快速解封處置創新制度,允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先行處置,后根據法院出具的文書辦理解封手續,從而實現降本增效。
案 情
S金屬制品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主要從事機械設備、五金產品及電子產品批發。后因市場變化、投資經營不善導致公司陷入經營困局。2023年9月22日,債權人以S金屬制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申請對其破產清算。浦東法院經審查后認為S金屬制品公司符合破產原因,于2023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
審 理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了調查及梳理,債務人的主要財產包括建筑物廠房及土地使用權、機動車,財產上均有多個查封限制措施。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于2024年1月11日召開,在充分聽取債權人意見的基礎上,會議最終通過了處置債務人財產的變價方案。根據一債會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債務人的房產、車輛等財產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拍賣,對于車牌則根據《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拍賣變現。經管理人與拍賣平臺接洽,因房屋和車輛均存在外省法院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查封,拍賣平臺工作人員要求法院出具解封裁定及協執通知辦理過戶手續。管理人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十一條規定的破產財產快速解封處置制度,先行在拍賣平臺處置了被查封的債務人財產,后根據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辦理了解封手續,順利完成了財產處置,大大提高了破產財產整體處置速度。
意 義
實踐中,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清算后,企業破產財產的保全措施因種種原因未能實際解除的情況并不鮮見,導致部分財產處置困難,破產程序陷入停滯。本案在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十一條破產財產快速解封處置制度上進行了有益實踐。財產處置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和人民法院審核后,浦東法院允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先行處置,后根據法院出具的解除財產保全裁定及其他文書辦理解封和過戶手續,大大提高了破產財產的處置效率,加快了破產財產分配進程,降低了辦理破產成本。
案例十 Z投資公司破產清算案——正確適用提名管理人制度,依法審查被提名人資格
法院依法審查被提名人資格,就被提名人的履職能力、是否存在利益沖突聽取各方利害關系人意見,認定被提名人不符合指定條件,該案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監督的有機融合,有效維護破產程序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
案 情
Z投資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是一家主要從事工業與專業設計及其他專業技術服務的小微企業。債權人某公司通過與案外人簽訂《資產轉讓合同》的方式獲得了對Z投資公司的未受償債權,并于2022年9月向浦東法院申請對Z投資公司破產清算。浦東法院審查后認為Z投資公司符合破產原因,于2022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申請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依據《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十七條之規定提名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債務人認為該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中立性,會有損債務人之利益,故不同意提名該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審 理
案件受理后,浦東法院就申請人提出的提名管理人申請組織各方進行聽證。聽證中,申請人和被提名人均表示雙方無利害關系,符合提名要求。浦東法院經審查發現,申請人與被提名人之間曾有法律服務往來,被提名人的負責人于本案受理前三年內,在申請人的兩起破產清算申請案件中均擔任其委托代理人,且曾在申請人本案委托代理人所在律所任職,但雙方在聽證中均未向法院及債務人說明。經法院釋明,被提名人的負責人承認上述事實。浦東法院綜合考慮申請人與被提名人的交往情況、債務人對提名管理人的意見等因素,認定本案申請人和被提名人存在未如實、充分陳述和披露的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以下簡稱《指定管理人規定》)第二十三條,認定本案屬于可能影響管理人忠實履行其職責的情形,被提名管理人某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指定條件,最終通過隨機搖號方式確定了管理人。
意 義
《企業破產浦東法規》賦予破產案件申請人對管理人的提名權,是對管理人選任方式的重大創新。允許申請人有權提名管理人,可以避免隨機搖號方式容易造成“人案不適配”的盲目性,也可以克服邀請競爭方式在實務操作中低效率、高成本的弊端,從而便捷、高效地產生“人案適配”的管理人。為正確把握并積極穩妥實施提名管理人制度,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激發管理人勤勉履職積極性的同時,確保管理人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防止申請人、被提名人等利害關系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浦東法院制定《關于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法規的實施規則(三)》,明確被提名人應承諾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不存在提交虛假材料、虛假陳述、隱瞞事實及與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行為,同時明確監督懲戒措施,實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監督的有機融合,維護破產程序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努力探索管理人選任“質”“效”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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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丨破產審判庭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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