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傳銷犯罪辯護律師:同案為啥結果不同?判決又是怎樣形成的?
法律規定很明確,而且又是一樣的法律,為什么審判結果不同?
第一法律高度概括,雖明確但不至于對每一具體事件或者行為都明確細化為法律條文。故即便明確,也是類型化概括規定,適用時仍然需要解釋。
第二每一事件或者行為均不相同,就像樹葉,沒有完全一樣的。或是事實本身存有差異,或是證明事實的證據不同……但往往是那些個不同影響著案件的性質,包括量刑。
第三介入因素不同。司法適用必然要人的參與,就必然有主觀因素介入。自由裁量、對主觀推定、對客觀行為的分析判斷……無不需要主觀因素介入。主觀因素又受到經驗、立場、能力和認識等等方面的限制。
第四時間和地域不同。時間和地域實際上只是審查案件某一具體維度,但在法定犯罪的當下,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不同地域對某一類案件認識差異和處理方式等外部因素往往會對案件處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
在如此多不確定因素的介入下,能夠得到完全一致的結果,當然是有點奢望。既然不確定因素太多,只關注類案的結果不是很理性的選擇,更應當關注辯護的過程。通過過程控制追求理想結果。
那么,司法結果是怎樣實現的呢?
司法過程是逆著事情發生的方向進行的,是通過每一證據一步一步往前推導,發現整個過程和原因。在發現事實的過程中,是先審查認定犯罪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呢?
答案是客觀要件。
通過客觀要件推定主觀要件。這樣處理,可以有效避免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避免刑罰權的濫用。比如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在立案之初就作出結論,而是需要通過有沒有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行為的審查,進而分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觀意識隱藏于人的內心,不易被發現,但又總能通過一定的形式顯現出來。簡言之,主觀要件附著于客觀要件,應當通過對客觀事實的發掘,發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心理。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雖包羅萬象,但并非事無巨細地都需要明確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出現。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必然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各參與人主觀因素等認定,同時也必然需要各種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等。
但是,無論介入因素多么繁多,法律終究要追求一個確切結論,為此就需要有普適性的標準,比如證據審查、避免客觀歸罪,也要避免先入為主的主觀任意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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