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泉法院首次在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勞務代償方式折抵懲罰性賠償金。
非法收購出售野生鳥,最終淪為“籠中鳥”
被告人劉某在未依法獲得收購、出售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多次收購畫眉、白頭鵯等各類鳥類予以出售,后在市場再次出售鳥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鑒定,查獲的動物為畫眉、白頭鵯、烏鶇、小云雀,其中畫眉被列入《國家重點野生動物名錄》二級野生動物,白頭鵯被列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公訴機關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劉某提起公訴;因劉某行為造成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應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公訴機關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劉某因收購、出售野生動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81660元,并在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經臨泉法院審理,被告人劉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以“勞務代償”還清“生態欠賬”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為兼顧“恢復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為本”的司法溫度,平衡生態資源保護與侵權責任人賠償能力,經調解,被告人劉某自愿通過“以勞代償”還清“生態欠賬”,即以栽種楸樹、欒樹等落葉喬木340棵方式進行折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81660元。
讓生態“破壞者”變成一線“守護者”
“勞務代償是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替代性修復方式之一,是法院判決案件被告人通過自身勞動來代替金錢賠償的一種責任承擔形式。該起案件通過被告人公益勞動替代經濟賠償的方式修復生態,讓被告人更好地認罪悔罪,同時減輕了經濟賠償壓力。讓生態'破壞者'變成一線'守護者',有效發揮該案對保護生態的警示、教育、引導作用,彰顯司法溫度同時,也體現了臨泉法院維護生態環境的決心和擔當。”承辦法官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來源:臨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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