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本文對大家有所幫助!#質感創作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院、最高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該司法解釋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舊司法解釋也將于同日廢止(文末附新司法解釋全文鏈接)。
新法雖然只有短短的十六條,但是相對于舊法已經翻了一倍(僅有八條),新法看完總結一句話:擴大和明確了“拒執罪”的認定。
下面總結一下新司法解釋的變化要點,供大家參考:
一、明確了民事調解書是否可以作為“拒執罪”法律文書的爭議問題
在此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關于拒不履行民事調解書是否可以構成拒執罪存在爭議,雖然調解書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而“拒執罪”的法律文書非常明確是只有判決或裁定。所以有觀點認為,達成民事調解但不履行調解書并不構成“拒執罪”,但是如果依據調解書申請了強制執行之后,法院據此發出了執行裁定,被申請人仍不履行的才可以構成“拒執罪”。新司法解釋第二條進行了明確,應該是采納了上述通行觀點,其中規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所以,有調解書不履行的情況,應該盡早去申請強制執行,以免產生爭議空間。
二、擴大細化了“情節嚴重”的認定范圍
1、將原先“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細化為兩款情形:惡意放棄債權、擔保,延長到期債權,以及虛假和解、轉讓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及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財產、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而且出現這種情形的,還應當由執行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二條)。
2、把原先阻礙執行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區分:
“暴力、威脅方法”:
舊法:統一屬于“情節嚴重”;
新法:擴大和細化,“恐嚇、辱罵、威脅”和“拉拽、推搡”的消極抗拒行為等“軟暴力”行為屬于“情節嚴重”,以圍攻、扣押和毆打等人身攻擊的“暴力”方法則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聚眾哄鬧”和“聚眾沖擊”;
舊法:統一屬于“情節嚴重”;
新法:“聚眾哄鬧”屬于“情節嚴重”,“聚眾沖擊”則改為“情節特別嚴重”。
3、增加了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的前置程序要求。
舊法只有拒絕或虛報財產情況,違反限制令才有采取強制措施的前置要求,新法增加了拒不交出指定的財物、票證或拒不遷出房屋、土地的情形,以及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的情形,和違反人身安全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情形(第三條第五、六、七項)
三、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的列舉條款
具體參見新法第四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拒不執行,導致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也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四、擴大了可以構成“拒執罪”行為的時間范圍
在訴訟開始后、裁判文書生效前,實施的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也可以構成。“訴訟開始后”的具體時間認定以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
這個時間點的認定值得研究,如果是訴前保全的話,原告不一定馬上起訴,但被告有可能已經知道了訴訟將發生,此時會不會是一個“時間漏洞”;另外,這個界定會不會導致公告送達的情形增加,規定的用詞是“接到”,公告時應當在公告期滿后才視為送達。
五、案外人也可以是“拒執罪”的共犯
雖然舊法的第一條規定構成“拒執罪”的人限定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新法也一樣),但實務中把此類負有執行義務人之外的案外人,如果明知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還提供幫助的,可以構成“拒執罪”的共犯,常見的案外人犯罪是為其提供收款、轉賬的賬戶等,實務也有出現過一些判例。新法對此直接從條文上予以明確(新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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