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大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拒執罪案件庭審的警示作用,11月19日,高州法院組織部分被執行人旁聽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庭審,旨在通過現場旁聽庭審的方式增強被執行人的法治觀念,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黃某與鎮江鎮某經濟合作社因承包款及合同履行問題發生糾紛進行訴訟。經一、二審法院判決,黃某應在期限內遷出《承包山嶺合同》所涉及的山塘及山嶺并交還給鎮江鎮某經濟合作社。判決生效后,鎮江鎮某經濟合作社向高州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黃某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被駁回再審申請。2022年9月26日,申請執行人再次向高州法院申請恢復執行,高州法院向黃某發出恢復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后,黃某仍不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拒不交付涉案山塘及山嶺,致使判決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
法院審理
高州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判決前履行了執行義務,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法院遂以被告人黃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從“拒執”到“愿執”
庭審結束后,法官以案說法,向被告人及旁聽的被執行人進行了普法及深刻的法庭教育。在場的被執行人近距離感受到“拒執”的嚴重法律后果,表示深受觸動。“以前覺得只要拖著就行了,沒想到還會被判刑,通過今天的庭審,我深刻認識到了逃避執行對自己、家庭以及子女帶來的不良影響,今后我會積極配合執行法官,盡自己最大努力履行判決。”被執行人黎某更當場簽訂保證書,承諾盡快履行生效裁判義務。
法官提醒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每一個被執行人應盡的義務,但有些被執行人自作聰明,試圖逃避執行,隱匿、轉移個人財產,其行為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高州法院將持續加強警示教育宣傳,強化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堅決打擊懲治規避、逃避、抗拒執行行為,努力讓更多“紙上權益”變成“真金白銀”。
(來源:高州市人民法院)
編輯:黃 茵
初審:林柳青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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