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華法院發出首份涉離婚糾紛藏匿小孩的“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禁止一方實施藏匿子女、拒絕探望等侵害另一方監護權的行為。
案情回顧
李女士與張先生婚后生育小浩,長期居住在成都。張先生在離婚訴訟中,單方將小浩帶走,李女士多次聯系、前往其所在地探望等均未果。李女士訴至成華法院,要求張先生立即停止侵害李女士享有的對婚生子小浩的撫養權,停止藏匿小浩。
法院判決
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后,成華法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或阻礙另一方行使監護權、探望權。
李女士申請禁令具有現實緊迫性,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裁定作出后,張先生將小浩帶回,李女士與小浩團聚。
法官說法
人格權侵害禁令
人格權侵害禁令屬于一種臨時性的保護措施,旨在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人格權侵害禁令一旦發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請人違反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供稿:民一庭
編輯:李琪
校審:吳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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