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送法上門促和諧
依法調解兌現暖民心
為務實踐行“如我在訴”的司法理念,依法一體推進立審執工作。近日,松潘縣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調解促成當事人當即履行賠償款,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有效維護了轄區社會和諧穩定。
(調解現場當即履行賠償金)
( 案情回顧)
案情回顧:2024年2月26日,被告洛某某駕駛小型客車在213國道因路面結冰側滑與對向行駛的貨車相撞,造成王某某等人不同程度的受傷。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洛某某負全部責任。澤某為洛某某駕駛的車輛實際所有人,洛某某與澤某系父子關系,案涉車輛未年檢,也未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賠償無果后,王某某將洛某某和澤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2024年11月13日,我院開庭審理后,原告王某某稱其家庭經濟困難,強烈要求兌現,而二被告稱其由于缺乏文化和法律知識,沒有購買車輛保險,加之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自行賠付,不愿調解,導致案件化解陷入僵局。為依法妥善化解案件,緩和雙方對立情緒,案件承辦人在休庭期間前往原告王某某居住地雅安了解核實情況,對原告進行釋法明理和情緒疏導,引導原告王某某配合案件協商調解工作。原告王某某在被法院工作人員真情打動后,同意與二被告協商化解案件。
(原告王某某家中了解家庭情況,開展釋法明理工作)
經與原告溝通后,案件承辦人隨即和懂藏語的工作人員前往二被告居住地若爾蓋縣了解核實情況,得知二被告文化較低,家庭經濟較為困難的情況后,積極協調當地基層組織一道對二被告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政策宣講,指出應當承擔責任的緣由,今后駕駛車輛的注意事項,并將原告王某某愿意協商調解的意愿告知二被告。被告洛某某、澤某在明白法律和政策規定后,表示愿意同原告協商化解案件,但稱因其家庭的放牧點偏遠,不便到法院協商化解案件,要求到其居住地就地組織調解工作。
案件承辦人將案情和雙方當事人意愿告知法院主要領導后,主要領導立即決定為方便群眾就近化解矛盾,減輕訴累,指派由案件承辦人和雙語法官助理組成調解工作組前往二被告居住地化解案件,組織原告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和二被告面對面協商調解。2024年11月20日,案件調解組一行前往若爾蓋縣轄曼鎮組織調解,經過耐心的法、理、情引導,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洛某某和澤某在調解現場當即支付了105000元的賠償款。
(二被告居住地就地組織調解)
被告澤某在調解后緊緊握住案件
承辦人的手表示:“人民法官為人民,
你們是人民的好法官!
感謝法院工作人員的耐心和付出,
以后我將積極守法,用好法律和政策
來保護自己和他人!”。
今后,松潘縣法院將以創建“
楓橋式法庭”為契機,認真踐行
“如我在訴”的能動司法理念,
積極開展巡回審判送法下鄉活動,
減少案件當事人訴累,提升群眾法治意識,
著力維護好轄區社會和諧穩定。
(雙方握手言和)
(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保障。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有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和車主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供稿】民事審判庭
【編輯】綜合辦
【簽發】施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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