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不講誠信
被判刑又罰款
食品藥品安全與廣大群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然而在暴利的驅使下,部分人利欲熏心、鋌而走險,制售假藥,這種行為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還侵犯群眾用藥安全和身體健康權益。2023年5月,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于某經營的店鋪內查出孫某向其銷售的保健品系假藥。近日,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審理宣判該銷售假藥一案,判處供貨商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錫市法院★
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孫某以人民幣720元向錫林浩特市某保健品店店主于某(另案處理)出售“蟲草鹿鞭王”“極品虎王”“偉哥黃金片”等保健產品。庭審中,被告人孫某當庭認罪認罰。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為假藥,仍然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進行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假藥罪。最終,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近年來,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嚴格履行審判職責,加強與相關單位協作配合,認真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違法行為,大力弘揚誠信理念,用法治力量不斷推進誠信建設工程,為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責任編輯:侯玉麗
一審:曹艷煜
二審:陳曉紅
三審:韓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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