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法官會詢問各方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此時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現(xiàn)實中有的會要求看對方律師證,有的甚至要求對方更換代理人,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如果當事人提出質疑但又沒有具體理由,只是要求查看律師證的話,法庭為了保證庭審秩序,一般不會允許,會告知那是法庭的職權且已經(jīng)審核過。當然此時更沒有權利要求對方更換律師。
如果對方是非律師身份代理的話,法庭可能會嚴謹一點,當事人提出異議并提出查看對方代理人的資格材料,例如相關機構的推薦證明等,法庭則大多會允許。
如果當事人提出異議,有合理理由且確有證據(jù)證明呢?
首先,在開庭前,法院通常已經(jīng)依職權審核了雙方代理人的資格,如果委托材料不齊的,法院會通知補齊,如無法補齊的,則告知當事人更換代理人,或者通知當事人自行出庭應訴,并可以拒絕未滿足要求的代理人出庭應訴。
所以,如果當事人提出的異議被法庭認可的,則可以根據(jù)上述原則進行處理,直至拒絕代理人出庭應訴,不過這種情況將嚴重影響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謹慎一點的做法,可能不會當庭認可當事人的異議,會視情況而定,也可能取消當天庭審,限期讓被異議一方提供所需的相關補充證明材料,或者讓當事人自己出庭應訴。
如果開庭時僅有確定無資格的代理人而沒有當事人到庭的,法院則將按未到庭處理,即原告視為撤訴,被告則視為缺席(參考案例:假冒公司員工代理出庭的,應承擔“未到庭參加訴訟”的不利后果)這個后果還是相當嚴重的。
但無論當事人怎么提出異議,審核代理人資格及是否允許其出庭都屬于法院的職權范圍。法律并沒有明確賦予異議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時的救濟權利(例如復議)。
不過,當事人有權要求書記員將此異議記載在筆錄中,作為證據(jù)固定,如果對方的代理人身份事后被證實確有問題,應拒絕其出庭而沒有拒絕,或者應按未到庭處理而沒有處理的,則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通過上訴或再審來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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