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京坤律師的專業及經驗,以下四種無證房屋一般也不應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而應獲得相應補償:
一、宅基地上的老舊房屋。由于相關法律并非一直存在,1986年前建造的農房不應被視為違法建筑,也不應被認定為違法占地或占用耕地。在征地時應給予合理補償。
二、年代久遠的老房子。例如,《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起實施,因此2008年前建造、翻建或擴建的房屋不應輕易被認定為違建。
三、合理加蓋的房屋部分。一些農房加蓋未超出宅基地范圍,未影響鄉村規劃,且未使用違規材料,不應被視為違建,而應獲得補償。
四、棚改項目中的簡陋房屋。這類房屋僅為滿足生活需求,若將其一刀切地認定為違建,則與行政為民的宗旨不符。
若我們的房屋因不當動機被錯誤地認定為違法建筑而不予補償,如某些征收方為加速征收,試圖以“拆違代拆遷”的方式推進工作,導致我們僅能獲得極低補償,我們應在法定期限內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證明我們的房屋合法,我們的補償也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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