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源自網絡)
裝修工人在幫忙安裝排風扇時
意外受傷致殘
義務幫工時如何保障合法權益?
發生傷害時應由誰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林某與李某、張某均為水電師傅,平日林某也承接燈具、排氣扇安裝工作。2021年7月,韋某口頭將一處商鋪的水電交給李某安裝,包工不包料,報酬為5000元。李某便與林某、張某一起安裝水電。其間,韋某支付了李某4000元,李某等3人按出工天數對該款進行分配。
同年10月17日,商鋪的裝修工作基本完成。韋某拿了3個排風扇給李某,讓其拿到商鋪安裝,但雙方未談及安裝報酬。當日,李某將排風扇帶回商鋪,自己在一樓安裝開關,由林某在二樓安裝排風扇。林某發現有一個排風口的尺寸不合適,就用自有的電砂輪割據排風口,不料左頜面部不慎被割傷。林某受傷后被立即送到醫院。韋某事發時不在現場,之后主動支付了剩余的1000元報酬,另外找人安裝燈具。
經鑒定,林某左眼盲目為八級殘疾,面部、拇指受傷分別構成十級殘疾。
此后,林某以其無償幫安裝排氣扇受害為由,向上林縣人民法院起訴韋某,要求韋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4萬余元。
韋某辯稱,他僅與李某存在承攬合同關系,不認識林某,他與林某不存在法律關系。對林某的受傷,他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林某為李某提供勞務,應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上林法院認為,安裝排氣扇不屬于水電安裝的內容,林某系無償幫工過程中不慎受傷,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韋某存在選任過失,法院酌定其承擔20%的責任。
上林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韋某賠償林某經濟損失12萬余元。
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南寧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安裝排氣扇不需要特別資質,林某隨身攜帶安裝工具,其平時亦承接燈具、排氣扇安裝,其作為專業人員,同意幫忙安裝排氣扇,應對安裝過程中的風險預先估計并做好防護,主動避免身體受傷。他在使用砂輪安裝排氣扇過程中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系自身原因,與他人無關。而韋某要求林某幫忙安裝排氣扇行為本身不存在過錯,事發時其不在現場,不存在指示過失,因此韋某對林某的受傷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林某在幫忙過程中身體受傷損失較大,參照義務幫工的法律精神,中院酌情確定韋某適當分擔林某的經濟損失3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法律關系正確,但認定韋某存在選任過失不當,應予糾正。南寧市中院改判:韋某適當分擔林某損失3萬元。
法官說法
依照市場慣例,燈具、排氣扇與水電安裝計費方式有較大區別,雙方之前未對燈具、排氣扇安裝具體的數量及費用計算進行過約定。韋某將排氣扇拿給李某時,未談及安裝價格,也未額外支付安裝費用;事發時尚未安裝燈具,韋某即主動支付了余款1000元,而后又另找他人安裝燈具。因此,法院認定林某不是因水電安裝受傷,而是因幫忙安裝排風扇受傷,故該案應為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日常生活中,鄰里、朋友之間互相幫忙更是常事,但潛在的法律風險不能忽視。幫工人在幫助他人時應量力而行,對自身行為盡到注意義務,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被幫工人也應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避免發生事故。
來源:廣西高院 上林法院 廣西法治日報
作者:盧一鳳 涂夢娜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nnzy.chinacourt.org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
即刻關注“南寧市中級法院”官方微博
打開抖音掃描下方二維碼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官方抖音號
即刻關注“南寧中院”官方視頻號
微信投稿信箱:nnzybgs@163.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